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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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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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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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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2015年第4期5-25,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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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批准号:13AZD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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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需要具备两项资格:(1)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2)立法技术上的剩余。《民法总则》应当明确每项基本原则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以及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衔接与限制,甚至是位阶关系。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和必然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同时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管控法律行为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控制民事权利的行使。确立民事主体的标准应是: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人",须有自身的独立性,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对内部成员来说应当利多弊少。至于主体意思问题,不宜一概而论地作为要素对待,而应区分情况分别确定。《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意思表示的构成和功能,应当确立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的规则,变重大误解制度为错误制度,应当规定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妥当界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则,增设权利失效制度,暂设取得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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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总则
原则位阶
民事主体标准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
权利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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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Ordering of Principles
Identifying Standards for Civil Subject
Legal Act
Limitation of the Action
Invalidation of th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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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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