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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的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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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春雷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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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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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3年第1期13-1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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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是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理由时理性选择的证明,其所具有的司法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之所以具有司法价值的原因,源自于对民事判决说理要求的回应;源自于满足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实性;源自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然性。归结起来,民事判决理由修辞功能的司法价值主要表现为求真与求善,中国古代某些判词的修辞表达与论证的方式将这两种司法价值表现的淋漓尽致,其中所蕴含的判词制作方法与断案思想对现代民事审判也颇有借鉴意义。但是对于现代民事判决理由写作而言,要实现民事判决修辞功能求真与求善的司法价值,法官除了借鉴古代司法判决写作中的有益因素之外,还必须严肃对待民事判决理由的修辞功能,防止因为修辞的滥用而滋生某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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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判决理由
司法价值
判词
修辞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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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5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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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官心证公开的局限性与解决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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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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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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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5期11-1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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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心证自由是心证公开的前提,心证公开则是心证自由的客观化机制。证据规则既赋予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的自由,又设置诸多规则予以制约,因此,我国法官享有有限的心证自由。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破除法官所面临的公开心证之困境:在主观方面,提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素养和法学理论素养,克服不敢公开与不能公开;在客观方面,需要对心证的范围、上诉审查制度作必要的控制或限制,对错案追究制度、公开判决理由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和运作方式,有必要重新作出评估或者设计,建立有选择地公开判决理由制度,逐步实现以法官心证定案取代印证证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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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心证公开
心证自由
民事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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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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