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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与法院诉讼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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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金玉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61-68,共8页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 诉讼责任 事实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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