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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机关的设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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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鹏远 姜大成(指导教师) 《东疆学刊》 CSSCI 2008年第2期74-79,共6页
韩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采取的是二元制结构,执行官只涉及实施问题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司法补佐官负责,法官对于司法补佐官的执行行为的妥当性做出判断,监督司法补佐官和执行官的执行工作。韩国的民事执行机关的... 韩国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采取的是二元制结构,执行官只涉及实施问题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司法补佐官负责,法官对于司法补佐官的执行行为的妥当性做出判断,监督司法补佐官和执行官的执行工作。韩国的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遵循着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民事执行机关既不隶属于司法机关,也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执行的实施遵循职权主义原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执行人员的任免程序规范,选任条件严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 民事强制执行机关 执行 执行法院 司法补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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