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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能否成为民事执行标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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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4期98-100,共3页
民事执行标的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将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既不利于人权保障,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会助长"执行乱"现象的滋生。应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以期缓解"执行难"的现状。
关键词 民事执行标的 执行 执行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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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之立法与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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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权彦敏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57-159,共3页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的胜诉方经常发现败诉方没有足够可被执行的有形财产,而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却使债权人看到了实现债权的希望。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知识产权作为强制执行对象有助于解决有形资产缺失带来的"执行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的胜诉方经常发现败诉方没有足够可被执行的有形财产,而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却使债权人看到了实现债权的希望。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知识产权作为强制执行对象有助于解决有形资产缺失带来的"执行难"问题。但是,债务人的知识产权能否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这是一个需要不断试错和验证的法律问题。美国的联邦法和判例实践在处置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问题上已相当成熟,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之处分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事执行标的 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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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标的物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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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平 《特区法坛》 2003年第79期20-21,共2页
关键词 民事执行标的 资产评估 评估原则 资质审查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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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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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平 《特区法坛》 2004年第3期21-21,共1页
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 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制度 标的 法律文书 民事执行标的 法律特征 物变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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