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抗诉机关不承担举证责任
1
作者 郑学林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39-39,共1页
关键词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举证责任 机关 《人民司法》 1999年 收集证据
原文传递
发回重审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开庭时,法院是否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1期79-79,共1页
关键词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法院 人民检察院 派员出庭制度 再审裁决
原文传递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
3
作者 崔强 《内蒙古检察》 2002年第4期24-24,共1页
关键词 中国 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举证责任
原文传递
论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完善
4
作者 彭华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第25期163-164,共2页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作为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方式,包括“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的主动型模式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抗诉申请而提起”的被动型模式。主动型模式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地位,而被动型模式则更注重当...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作为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方式,包括“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的主动型模式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抗诉申请而提起”的被动型模式。主动型模式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地位,而被动型模式则更注重当事人民事处分自由权利与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力的有机统一。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作出了不合理的限制,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再审请求因检察机关的监督而无法得到满足,甚至当事人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而相互对抗的情形,导致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肆意扩张,而当事人民事处分权却不恰当被剥夺。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审查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审理范围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案件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察机关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