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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沙案与清代江苏沙田民事法秩序之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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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怡 罗冬阳 《史学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9-50,共12页
清代江苏沿江滨海沙田广袤,涨塌不时,争沙讼案频发。元明时期国家以包税制处理沙案,介入沙田分配不深。清代既循前朝旧例,又增设基层政区,强化沙地管理,在照顾包税制下以新补塌旧有做法的同时,积极立法,对超额新涨沙洲实行"公有召... 清代江苏沿江滨海沙田广袤,涨塌不时,争沙讼案频发。元明时期国家以包税制处理沙案,介入沙田分配不深。清代既循前朝旧例,又增设基层政区,强化沙地管理,在照顾包税制下以新补塌旧有做法的同时,积极立法,对超额新涨沙洲实行"公有召买",并在司法中细致操作,深度介入沙田分配。在利民沙讼争中,经过京控和督抚重审的屡次诉讼博弈,国家逐渐克服了基层区书舞弊和厅县偏袒的影响,公正地厘清了当事各方的权利关系,实现了对新增沙地的"公有"管控。这说明在江苏沙田的管理上,明清时期并非一成不变。与广东沙田、湖北湖田纠纷中所呈现的传统国家"无为"景象不同,利民沙讼争的解决反映了清朝国家对沙田民事法秩序的积极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江苏 沙田 利民沙案 公有召买 民事法秩序 国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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