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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以第147条和第148条为例
被引量:
2
1
作者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296-305,共10页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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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制
首负
责任
制
惩罚性赔偿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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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以第147条和第148条为例
被引量:
2
1
作者
曾文远
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
出处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296-305,共10页
基金
中央基本科研经费项目(2016JKF02202)
文摘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制
首负
责任
制
惩罚性赔偿
制
Keywords
food safety law
civil liability
civil liability priority system
fit-st liability system
punitivedamages system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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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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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操作
1
论《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以第147条和第148条为例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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