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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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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娟 《财会月刊(下)》 2009年第7期65-66,共2页
目前学术界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法释[2007]12号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而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应该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列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目前学术界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法释[2007]12号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而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应该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列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且会计师事务所方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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