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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兼与杨一凡、徐立志先生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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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晓青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6-143,共8页
通过对《大清律例》为中心的刑讯制度分析,表明清代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可用刑讯方法审理,只是在用刑上有较严格的限制。采用刑讯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明代。此论证结果恰好证明学术界多年来关于中华法系"... 通过对《大清律例》为中心的刑讯制度分析,表明清代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可用刑讯方法审理,只是在用刑上有较严格的限制。采用刑讯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明代。此论证结果恰好证明学术界多年来关于中华法系"民刑合一、以刑为主"的论断是正确的。古代刑讯不适用于单纯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观点是站不住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案件 民刑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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