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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介入刑事司法的限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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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远升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2016年第4期34-44,127-128,共13页
自媒体本身具有技术性及知识性权力的特点。自媒体介入刑事司法并发挥影响力属于因技术扩散而导致的专门集团控制的媒体权力分散的结果。同时,自媒体也是民意或者政治权力因素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作用的载体。对于自媒体而言,其介入刑事司... 自媒体本身具有技术性及知识性权力的特点。自媒体介入刑事司法并发挥影响力属于因技术扩散而导致的专门集团控制的媒体权力分散的结果。同时,自媒体也是民意或者政治权力因素在刑事司法中发挥作用的载体。对于自媒体而言,其介入刑事司法有民众参与司法或者监督司法合规运作的功用,然而,基于自媒体参与刑事司法的无序性、自发性及无节制性,其同样会带来过度司法参与或者情绪司法参与等弊端,从而对自媒体介入刑事司法的支撑性理论造成挑战。这也是自媒体本身不能回避的缺陷。因此,应当使得自媒体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说保证自媒体司法介入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其中需要坚持的原则性路径包括对被自媒体激起民意的稀释以及实现自媒体介入刑事司法的政治逻辑的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媒体 刑事司法 民意逻辑 政治逻辑 稀释 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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