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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婚检制度变革与完善——基于《民法典》第1053条告知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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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奥蕾 陈一宏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1期14-27,共14页
《民法典》第1053条对禁婚疾病传统作出重大调整,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婚检制度设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婚姻宪法保护框架下,“婚姻自由—私人告知—自愿婚检”的传统思路忽略了比“婚姻自由保护”更为根本的“婚姻传统功能保护”。婚姻的公... 《民法典》第1053条对禁婚疾病传统作出重大调整,成为新时代背景下婚检制度设计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婚姻宪法保护框架下,“婚姻自由—私人告知—自愿婚检”的传统思路忽略了比“婚姻自由保护”更为根本的“婚姻传统功能保护”。婚姻的公共性及解决相关司法实践难题的客观需要,使得婚检融入履行环节成为可能。从《宪法》到《民法典》再到《婚姻登记条例》,民法典时代婚检制度设计应沿循“婚姻保护—法定告知—弱强制婚检”设计思路,采取“程序强制+形式审查”模式,即当事人于婚前相互告知专业健康检查结论,婚姻登记机关仅要求当事人填写知晓声明并进行必要口头提示而不对告知内容及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检制度 婚姻保护 婚姻自由 疾病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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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考察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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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耘 乔鹏飞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1-42,共12页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 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惩罚性赔偿 “知情—同意”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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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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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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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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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1-11,共11页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4条 姓名权 名称权 干涉 盗用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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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婚检备案审查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程雪阳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1期1-1,共1页
主持人语: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12月听取《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机制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稳定的制度化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 主持人语: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12月听取《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机制在我国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稳定的制度化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基于这些制度发展,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近几年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最为活跃的领域。同时,《民法典》自2020年颁布实施以来,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比如,针对现行《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围绕当事人结婚时是否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存在的规范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但迄今为止,“民法典精神”究竟是什么,又如何“统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然并不明确,需要开展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审查 民法典 《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疑难问题 规范冲突 婚前医学检查 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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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生成逻辑和实践向度 被引量:1
6
作者 袁芳 《文化软实力》 2024年第1期17-23,共7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互构逻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奠定思想灵魂塑造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民法典通过设定私法秩序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行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生成逻辑包括德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互构逻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奠定思想灵魂塑造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民法典通过设定私法秩序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行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生成逻辑包括德法合治的历史传统、法律和价值的耦合关系、民法典人民至上的价值旨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不同层面融入民法典,具有宣示国家价值目标、引领社会价值取向、明确个人价值准则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实践向度的具体方式和边界,有助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 良法善治 德法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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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视域下《民法典》赡养义务体系化之论
7
作者 何丽新 陈昊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4-177,共14页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 《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赡养义务 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体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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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的委托属性及其适用价值
8
作者 马俊驹 沈育彤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64-174,共11页
学理上对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居主导地位的“应收账款转让说”无法解释《民法典》中保理人提供服务义务的由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动基础关系之依据、以及有追索保理中保理人超额收益返还之规则;“契约地位保留说”“让与担保说”... 学理上对于保理合同性质的学说,居主导地位的“应收账款转让说”无法解释《民法典》中保理人提供服务义务的由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动基础关系之依据、以及有追索保理中保理人超额收益返还之规则;“契约地位保留说”“让与担保说”及“应收账款质押说”对《民法典》保理规则的解释亦存不足。保理的性质应当为委托,是保理人基于债权人的委托而为其应收账款债权提供催收、管理、担保、融资等服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融资服务为内容的保理合同,本质是在“应收账款催收”的基础上添加了“融资借款”的交易内容。在委托视角下,《民法典》第761条“应收账款转让”之表述,应解释为第920条所称的“概括委托”。委托规则与债权转让一般规则于《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所涉条文中的适用在结果上别无二致,故不能依第769条之规定,将保理定性为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之外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将保理性质界定为委托,其结果更符合《民法典》中保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及保理实践中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保理 委托 债权转让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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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学校文体活动中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基于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9
作者 池骋 罗建 《中国体育科技》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0-96,F0003,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促进社会文明、鼓励文体产业发展并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实现了中国式科学立法。但在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规则的4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促进社会文明、鼓励文体产业发展并合理分配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实现了中国式科学立法。但在学校开展的文体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中,自甘风险规则的4个适用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消极要件)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与问题。因此,需要对发生在学校视域内的自甘风险相关司法实践进行类型化讨论,并从解释论层面给出尽可能符合立法原意和各方利益需求的纾解答案。此外,学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符合《民法典》的要求,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完善以保险为核心的多元化损害赔偿分担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 民法典 组织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犯规 犯规动作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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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10
作者 刘华 李晓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01-110,119,共11页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著作权法 法定原则 作品类型开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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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身份关系协议的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物权编的参照适用
11
作者 王雷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3-162,共10页
身份法回归民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巨细无遗,身份关系协议存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还可能变通适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强制执行顺位规则等。《民法典》合同编、物权... 身份法回归民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巨细无遗,身份关系协议存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还可能变通适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强制执行顺位规则等。《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财产法规则也从来都不是简单适用于身份关系领域,而是要充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财产法规则能够兜住身份关系协议及相应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底”,成为身份法领域的开放法源。婚姻财产关系离不开《民法典》物权编,但也不是直接适用或者补充适用物权编。应该区分身份关系协议所引发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在身份关系协议的内部法律效力判断上应秉持适当的谦抑性,宜适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夫妻身份关系协议,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该协议生效时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协议的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物权编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是“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或者“补充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关系协议 物权变动 内外有别 参照适用 身份共同体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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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义务及其私法实现——兼论《民法典》第494条内蕴的公法与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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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5-106,共12页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了三种强制缔约方式,其第2款为落实普遍服务义务最重要的私法措施。普遍服务义务的性质为最终由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行政给付义务,并非市场主体的义务。其正当性源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发展对“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新要求、因国家职能变迁而兴起的“担保国家”观念、部分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属性等。普遍服务义务的设置需厘定公私畛域,防范企业不当扩张自然垄断的范围,从而阻碍市场化进程。依我国现行法,特定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为法定义务,并非其社会责任。我国有必要承认间接强制缔约理论,在所有公共事业领域类推适用电力、电信和邮政领域的普遍服务规范。普遍服务的义务人应获得基金补贴,而不应通过其业务获得交叉补贴。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程度受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双重限制,故强制要约义务原则上不宜强制履行;在强制承诺时,相对人的要约必须合理。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缔约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服务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民法典》第4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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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对民法学教育的影响
13
作者 许中缘 《中国大学教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32-37,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确定了民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定位确定了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民法学不仅要发挥法学专业学科的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确定了民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定位确定了在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中,民法学不仅要发挥法学专业学科的育人作用,法学其他专业的教育也要贯彻落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指示精神,做好育人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基础性法律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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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评注:理论基础与愿景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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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喆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1-47,共17页
当代对于大陆法系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评注兴起于德国。典型的法律评注作品根据法典的结构和顺序展开法律的逐条评释,以解释说明现行法及其适用为目的。与此不同,法学教科书以阐述法学基本原理为宗旨,侧重学术讨论;立法释义书以说明立法... 当代对于大陆法系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评注兴起于德国。典型的法律评注作品根据法典的结构和顺序展开法律的逐条评释,以解释说明现行法及其适用为目的。与此不同,法学教科书以阐述法学基本原理为宗旨,侧重学术讨论;立法释义书以说明立法目的为主,但缺少司法裁判规则的整理和归纳。一部理想的法律评注,应当汇集和整合制定法、法学理论和司法裁判,体系地反映现行法的状况。法律评注与法教义学具有同构共生的关系,是法教义学的重要载体。法律评注比法教义学更加依赖实证法,当代编撰中国民法典评注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编撰中国民法典评注应当融合法教义学与司法实务,注重体系思维与论题思维的互补。民法典评注的完成,将对我国民法教学事业和民法学术话语体系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法律评注在专业分析、知识创新、价值判断等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暂时不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评注 法教义学 话语体系 法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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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话语:民法典时代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新发展
15
作者 崔建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共1页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能一劳永逸解决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中有的制度尚存在完善、细化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能一劳永逸解决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中有的制度尚存在完善、细化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民法学者有必要不断地研究、发展民法理论,为民法典的实施保驾护航。习近平总书记为民法典时代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本专栏的四篇文章正是体现了对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最新拓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理论 民法学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实践特色 民法典 话语体系 经济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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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16
作者 汪振江 贺中正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 《民法典》第388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与权利担保 商事担保 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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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7
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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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信用条款的适用规则
18
作者 张莉 《新疆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102-113,181,共13页
《民法典》将信用的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信用纠纷仍存在案由多样、适用主体不明、负担义务不清、赔偿范围不一等问题,理论上需要进一步从《民法典》信用条款出发,阐释信用的核心内涵、法律特性、权益属性以及保护方式... 《民法典》将信用的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信用纠纷仍存在案由多样、适用主体不明、负担义务不清、赔偿范围不一等问题,理论上需要进一步从《民法典》信用条款出发,阐释信用的核心内涵、法律特性、权益属性以及保护方式等,并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信用条款的适用规则,包括区分侵害信用的名誉侵权行为和信息侵权行为,明确信用信息条款的适用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对于敏感性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者课加处理时的“特定目的+单独同意”义务,侵害信用的赔偿范围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信用条款 规范分析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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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分析与实施路径
19
作者 周湖勇 章淑娴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4-26,共13页
《民法典》补全老年人行为能力,为老年人从家庭生活进入到社会生活提供基础性保护,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有效手段,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 《民法典》补全老年人行为能力,为老年人从家庭生活进入到社会生活提供基础性保护,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有效手段,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基础性,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前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在《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老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予以落实,以实现对老年人的特别保护。但《民法典》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非简单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方面《民法典》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奠基”,即为老年人重新进入社会提供基本法律条件,同时从民事生活的角度为老年人提供权利保障,另一方面,《民法典》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法律协力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提供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对于《民法典》中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性规定,还须加强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并有待行政法、司法解释等对其进行细化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要求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还需要在程序法上设置与弱势群体相配套的行权“轨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年人权益保障 民法典 民事生活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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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效力——以《民法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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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8-77,共10页
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制度基础。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定性为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伦理关系的夫妻财产安排,依附于婚姻关系... 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制度基础。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是夫妻财产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定性为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伦理关系的夫妻财产安排,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认定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效力,应充分考虑夫妻伦理、婚姻功能等因素的价值影响,结合内外效果的不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区别对待:在夫妻关系内部,一般情况下应认可该约定在夫妻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外部效力来看,需要区分债权取得人和物权继受人等情形,并结合第三人是否知悉、时序上的先后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 “归一方所有”约定 民法典 夫妻伦理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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