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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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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0-45,共6页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总则 民法典立法模式 德国模式 法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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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的立法史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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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37-41,共5页
俄罗斯在近200年的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在立法和学说上一直有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民法典的历史传统,但并非是将知识产权法全部民法典化。目前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现状,既有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的传统见解的历史... 俄罗斯在近200年的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在立法和学说上一直有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民法典的历史传统,但并非是将知识产权法全部民法典化。目前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现状,既有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的传统见解的历史惯性作用,即在将知识产权法规范是否纳入民法典的问题上,也有当代俄罗斯立法者在立法抉择上的偶然性作用,即在是否将全部知识产权法规范都纳入民法典,并废除主要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问题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立法民法典 知识产权立法民法典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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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 被引量: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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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40-54,共15页
民法与商法的固有联系决定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的特殊地位,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编纂民法典的立法定位突显了商事立法的重大使命。民商合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民商分立也并不可取,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民法法典化与商... 民法与商法的固有联系决定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的特殊地位,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编纂民法典的立法定位突显了商事立法的重大使命。民商合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民商分立也并不可取,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民法法典化与商法单行法并行的折中体例,此属真正本土化的中国创制。商法通则的制定不仅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还将使商法的中国特色表现得更为鲜明、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模式的两难选择、并与我国民商立法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和现实格局高度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立法 商事立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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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商事主体立法定位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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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55-72,共18页
在营业行为普遍化和民事活动泛商化、民事主体转型为商事主体十分便捷的当代社会,如何应对商事主体已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商事主体立法的最优选择应是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与商事主体单行法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模式,即民... 在营业行为普遍化和民事活动泛商化、民事主体转型为商事主体十分便捷的当代社会,如何应对商事主体已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商事主体立法的最优选择应是民法总则一般规定与商事主体单行法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模式,即民法总则通过引入营业概念,确认营业自由原则,以一般性营业条款作领引、统摄,由商事主体特别法负责具体化、精细化。如此,则可形成既有法理内在逻辑、又具类型活泼多样的庞大商事主体立法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立法 商事主体 营业 民法总则 商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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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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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29-41,共13页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物权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物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物权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物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同时也宜吸纳司法解释的经验而予补益。在所有权上,应对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若干规则、相邻关系规则、盗赃物、遗失物、取得时效、先占及添附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予以完善、厘定或确立。于用益物权上,应对用益物权的定义、"三权分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役权及典权分别做出改定、明确及建构,但不宜确立居住权。于担保物权上,宜以追及效力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让与担保不作为典型担保并对物权法第202条进行改定。此外,鉴于占有制度于物权法中的关键地位,立法还应较大地扩展、丰富占有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立法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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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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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中国信用》 2018年第8期126-126,共1页
诚信一旦进入民法领域,就不再简单地作为自律道德而存在,它是道德的法律化,旨在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民法上的诚信可以通过概括条款的形式表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可以通过不... 诚信一旦进入民法领域,就不再简单地作为自律道德而存在,它是道德的法律化,旨在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民法上的诚信可以通过概括条款的形式表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可以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形式表现于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之中,这都使诚信具有了他律的性质。民法总则中的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道德要求,设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典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立法回应》 社会诚信建设 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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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关系之我见——兼论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实现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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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万一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9-25,共17页
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应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具有强烈伦理要求和浓厚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应将伦理道德优先、以人为本、遵从习惯、适度干预和适度超前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等作为基本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应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具有强烈伦理要求和浓厚人文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婚姻家庭立法应将伦理道德优先、以人为本、遵从习惯、适度干预和适度超前与相对稳定相结合等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具体的立法体例,在坚持单一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将有关自然人的一般规定与人格权、婚姻、家庭等内容混编在一编中以"人法编"命名。在立法方式上,我们既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理念和先进制度,兼收并蓄、吸收创新,又要立足本国国情,发掘传统制度资源,凝聚民族智慧,以制定出一部能够同时容纳古代文明、近代文明和现代文明,兼具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具有普适性、辐射性和可复制性的中国版民法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 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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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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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晓薇 《致富时代(下半月)》 2010年第3期151-151,共1页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一种基础性权利。人格权的性质即人格权究竟是一种民法权利还是宪法权利,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该文对论人格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作出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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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人资格撤销与恢复事由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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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雯雯 《岭南学刊》 2019年第6期123-130,共8页
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是私权设置的一道双向防护网,其在帮助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坐大导致的撤销宽泛化,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域外大陆法系各国随着"私法公法化"的监护制度大变革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活动,许多国家和... 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是私权设置的一道双向防护网,其在帮助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也防止公权力坐大导致的撤销宽泛化,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域外大陆法系各国随着"私法公法化"的监护制度大变革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法活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护撤销与恢复的事由规定,鉴于我国《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撤销或恢复监护资格事由设置不够周全、忽视财产权保护等问题,建议将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利与客观事实阻碍纳入撤销制度保护的范围内,并增加恢复撤销实质条件的规定,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监护 监护资格撤销事由 监护资格恢复事由 民法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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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 Futur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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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继明 Huang Deyua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5年第3期73-88,共16页
China has a long tradition of legal codification. In looking at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we need to follow three historical threads: the historicity of law, the rationality of private law and the rules governi... China has a long tradition of legal codification. In looking at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we need to follow three historical threads: the historicity of law, the rationality of private law and the rules governing the growth of private rights. Following on from and amending the Draft Civil Law of 2002, we can use restorative methods to formulate a nine-part civil code suited to China's national circumstances. The nine parts comprise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he Law of Succession; Real Rights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Tort Liability Law; and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With this goal in mind, we can adopt a four-step legislative process: firstly, integrate the Marriage Law and the Adoption Law to form a unified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secondly, include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as a separate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thirdly, inclu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aw as a separate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and fourthly, amend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so as to integrate Personal Right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Property Right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Obligatio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etc. The civil code formed on this basis possesses historicity, flexibility and contemporaneity, and would become an important constituent in the restatement of Chinese civil life and the remolding of the Chinese system of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rivate law code civil code nine-part restorative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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