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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分期付款转让合同的解除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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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楠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6-63,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说理混用了《合同法》第94条和第167条(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和第634条)的解除条件。股权分期付款转让合同中出让人行使解除权,应首先承认股权分期转让合同作为无名合同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再考量其... 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说理混用了《合同法》第94条和第167条(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63条和第634条)的解除条件。股权分期付款转让合同中出让人行使解除权,应首先承认股权分期转让合同作为无名合同要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再考量其是否满足分期付款买卖的物先交付性和分期付款性,其合同适用范围应不局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所限定的以消费为目的。股权兼具财产性和身份性,较之有体物买卖,股权的价值始终存在于目标公司之中,不存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存在股权价值市场波动的折损风险,故其解除权不应一律排除适用,须判断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分期付款买卖的本质特征,尤其是物先交付性。因其交付过程呈现阶段性,故需区分各个交付阶段,对出让人让渡控制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平衡股权出让人、受让人、目标公司三者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导案例67号 股权分期付款转让 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第6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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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纠纷中股权转让分期付款纠纷的法律适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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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锦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6期116-118,共3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引发了学界关于股权转让分期付款纠纷是否可适用《民法典》第634条(原《合同法》第167条)的思考和争论,本文重点从《民法典》第634条的解释和适用着手,并结合该指导案例的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得出本案不应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案例引发了学界关于股权转让分期付款纠纷是否可适用《民法典》第634条(原《合同法》第167条)的思考和争论,本文重点从《民法典》第634条的解释和适用着手,并结合该指导案例的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得出本案不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634条的结论,但对该指导案例中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不甚赞同,一一进行分析和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分期付款 民法典第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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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及其边界——对指导案例67号的方法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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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斯嘉 《现代法治研究》 2021年第1期87-97,共11页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 民法典在统辖私法领域的同时也应尊重商法的独立性,然司法实践对此缺乏理性认知。以指导案例67号为例:首先,该案实际排除了《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在商事领域中的适用空间,这不符合民商合一的基本要求,也与该条的规范目及文义相悖;其次,该案仅着眼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忽视了股权转让与一般有体物买卖的相似性,拒绝参照适用民法规定,超出了商事独特性的表达限度。指导案例67号之根本缺陷在于不尊重民商合一体例,夸大商法异质性,造成民商割裂。民法典是表达私法规范的复合产物,其对商事领域的调整可分为直接适用、经解释后适用、类推适用和不能适用四种情形。民法典调整商事领域时,商法独立性应在解释学的框架内予以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关系 民法典 商法独立性 民法典第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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