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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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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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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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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玉慧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61-7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整体协调继受保护和继受自由之间价值平衡的基础上,对《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则予以细化。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在内部层面,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不以通知债务人作为条件;在债务人层面,债权转让通知决定了债务人向何者履行债务构成有效清偿;在外部层面,“通知在先”规则是特定条件下解决普通债权多重转让情形下债权顺位的最佳方案。此外,受让人起诉通知、债权表见让与、虚构债权转让等规则的明确,为均衡保护受让人和债务人利益提供了有力规则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转让通知 表见让与 虚构债权 多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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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及债权的实现路径——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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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家棣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51-60,共10页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实际恢复,才能实现债的保全效果;同时,也只有撤销权诉讼的胜诉成果能够最终转化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才能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如此才能使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从执行程序的角度给出了解决路径:首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为“撤销加返还”—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其次,在符合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最后,债权人可以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依据、撤销权诉讼的胜诉生效裁判形成的连环给付关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效果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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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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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龙业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41-50,共1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就交易习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问题作出规定,既保持了法律适用上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了调整,以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就交易习惯的具体适用,需要厘清该条与《民法典》第10条关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就适用效力而言,既要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其是否优先适用的问题,又要按照体系化适用的方法把握好一般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与特别规定意义上的交易习惯的关系。对于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有大同但存小异,在适用时也要对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交易习惯 习惯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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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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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28-40,共13页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 阴阳合同是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第146条分别认定阳合同与阴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第二句旨在限制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变更,其适用以中标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为落实该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应仅适用于合同变更,而非阴阳合同。在阴阳合同的场合,阳合同因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阴合同则应依据所规避的法律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通过合同变更规避招投标程序,应认为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无效,但客观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除外;在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时,也要注意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在区分阴阳合同和合同变更的基础上,就二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阴阳合同 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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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民法典解释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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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铁雄 王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28-53,共26页
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 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保持体系一致。即正如总则编仅将国务院等机关规定为特别法人系由于国家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样,农民集体亦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作为宣示集体财产归属主体面相一直客观存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所有权主体行使面相则各地隐显不一。这亦与我国农村实践、立法传承相符,与农民集体历经组织异化成员权缺政治治理性、组织虚设成员权弱社会保障性并向组织明晰成员权显市场财产性主体发展路向契合。同时,为达规范融通,化解其实践之弊,有必要对民法典作合理化疏议:基于扩张解释,以克服总则编特别法人规定不周延性;基于系统解释与严格解释,以完善物权编演化成员集体归属面相,丰富成员权制度,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面相,明确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代理制度。并可望依德国民法原理通过成员权+特别法人制度将农民集体两面合一为市场主体,实现民法典规范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解释 农民集体 成员权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村民自治组织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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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被引量:10
7
作者 蔡虹 王瑞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70-82,共13页
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 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该做法在实体上有违抗辩权应由权利人主张的原理,在程序上也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构相悖,应以法官释明追加债务人予以替代。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因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性事实发生于基准时之后,因此判决对保证债务关系的判断不具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针对债权人的求偿,保证人可以提起新诉而不属重复起诉。债权人仅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与否,判决对保证人发生不同的既判力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保证责任 诉讼形态 《民诉法解释》第66条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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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兼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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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仁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85-91,共7页
《民法典》第406条回归物权法基本原理,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但该条第1款又同时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以法律行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进而创设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制度,并明确该约定登记... 《民法典》第406条回归物权法基本原理,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但该条第1款又同时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以法律行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进而创设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制度,并明确该约定登记后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此后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抵押中,此约定不具有必要性,应在解释时将不动产抵押排除在外。动产抵押中,由于动产自身与登记制度的不匹配,该约定即便已经登记,其能达到的公示效果也极为有限。应当认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之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与第三人无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 抵押物转让 约定限制 债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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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中遗嘱无效规则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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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敏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1-107,共7页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 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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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草案)》中附随义务体系之重构——以中、德附随义务学说溯源为视角 被引量:10
10
作者 汪倪杰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2期72-94,共23页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面临如何解释及定位附随义务的问题。基于现有立法与审判实践不一致的问题,急待厘清该义务与给付义务、债务人过错及合同外行为义务间的关系。有学者呼吁采纳德国保护义务理论,但须深入理解中、德对应学说的联系...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面临如何解释及定位附随义务的问题。基于现有立法与审判实践不一致的问题,急待厘清该义务与给付义务、债务人过错及合同外行为义务间的关系。有学者呼吁采纳德国保护义务理论,但须深入理解中、德对应学说的联系与区别。德国法上的附随义务理论脱胎于积极违约,成熟于保护义务理论,出现了义务独立化、归责标准客观化和责任性质法定化的倾向。而中国法上的附随义务为域外学说与本国立法的结合产物,存在学说概念与立法文义背离,过错原则难以统一及缔约与履约阶段责任割裂等问题。我国不妨在解释论层面抛弃附随义务概念,代以广义的未约定义务,从而构建更宽泛的契约义务,避免一刀切的归责原则以及减少契约与侵权间的二元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随义务 保护义务 缔约过失 民法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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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对物权法定缓和理论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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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孝欢 《区域治理》 2021年第40期76-78,共3页
物权法定主义是近现代物权理论“物债二分”体系的根基,但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会限制未来法律的发展,导致物权制度的僵化,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理论应运而生。为践行物权法定缓和理论、完善担保制度,《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担保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近现代物权理论“物债二分”体系的根基,但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会限制未来法律的发展,导致物权制度的僵化,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理论应运而生。为践行物权法定缓和理论、完善担保制度,《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担保物权制度的规定对《物权法》《担保法》作了许多修改和完善,如扩大担保范围、对流担保条款“解禁”、统一担保登记规则等,将物权法定缓和落实到具体规则。《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担保物权制度对物权法定缓和理论的实践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迈向现代化的重要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缓和 让与担保 流质 民法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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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语境下“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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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的移转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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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担保下担保人间的追偿权——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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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蕾 董泽瑞 《盛京法律评论》 2021年第2期64-85,共22页
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物权法》时代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在学术上逐渐形成了“支持说”和“否定说”两大观点。《民法典》物权编第392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的条文,因此,关于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是否存在追偿权的... 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物权法》时代就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在学术上逐渐形成了“支持说”和“否定说”两大观点。《民法典》物权编第392条延续了原《物权法》的条文,因此,关于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是否存在追偿权的问题仍不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存在追偿权的情形:各个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追偿、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实质确立了“混合担保下,若无特殊约定,各担保人相互间应无追偿权”的规则。因此,在解决该类问题时要走出混合担保下各担保人间享有追偿权的理论误区,明确“除约定追偿和连带担保外,混合担保内部担保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担保 追偿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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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01条解释论——对我国台湾地区身份权保护经验的借鉴与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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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战军 祝愉快 《私法》 2023年第5期1-23,共23页
《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了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对强化身份权保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身份权保护的经验对第1001条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第1001条的解释也应超越其不足。有关解释应肯定基于身份关系而生的非财产利... 《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了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对强化身份权保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身份权保护的经验对第1001条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第1001条的解释也应超越其不足。有关解释应肯定基于身份关系而生的非财产利益并非人格利益,并以亲属关系或准亲属关系作为身份权的基础。解释论下身份权的内容应包括保护教养利益、夫妻相互忠实和体恤利益、亲情情感利益。由于身份关系内部主体侵害身份权的行为需要与第三人侵害身份权的行为区别对待,参照适用人格权编规范的情形应限于第三人侵害身份权。可被参照适用的人格权编规范分为人格权请求权规范和其他人格权保护规范。选择参照适用人格权编规范的类型时,应以身份权的内容为判断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01条解释 身份权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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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当事人能力之证成与实现——以《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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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亚奇 杜圣杰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66-74,共9页
《民法典》第16条肯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给予胎儿在其娩出前以诉讼保护。在此背景下,鉴于将胎儿本身作为当事人乃是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胎儿利益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应当肯定胎儿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16条肯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给予胎儿在其娩出前以诉讼保护。在此背景下,鉴于将胎儿本身作为当事人乃是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胎儿利益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因此应当肯定胎儿的当事人能力。只要是在起诉状中主张胎儿享有利益,即可将胎儿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则在所不问,胎儿的父母均可作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胎儿可以起诉请求保护其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情形,不属于当事人的变更,因而不存在诉讼继承及判决效力的扩张。对于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情形,若死产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则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死产是在判决确定后,则该判决为无效判决,法院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裁定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起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当事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6条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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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合同与侵权的开放边界——以附随义务的变迁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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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倪杰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5-30,191,共17页
《民法典》颁布后,合同、侵权两编的界限有待澄清。我国学者主张将保护义务排他性地划入侵权法,导致我国合同法救济范围收窄以及侵权法虚胖,在合同、侵权之间形成多层次竞合的复杂局面。从私法史看,该观点实为潘德克顿法学既有路径的重... 《民法典》颁布后,合同、侵权两编的界限有待澄清。我国学者主张将保护义务排他性地划入侵权法,导致我国合同法救济范围收窄以及侵权法虚胖,在合同、侵权之间形成多层次竞合的复杂局面。从私法史看,该观点实为潘德克顿法学既有路径的重现。其背离了罗马法上合同、侵权自由竞合,中间地带以合同法调整为主,侵权法为辅的开放边界。现代德国法以附随义务学说实现了对潘德克顿法学的修补,向罗马法传统回调。据此,我国《民法典》应允许适度竞合的存在,但在交错区域应超越传统竞合理论,尽力统合违约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达成统一的法律评价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随义务 保护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竞合 民法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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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双重视域下我国环境健康权的基本内涵与保护进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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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媛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123-128,共6页
健康权与环境权的语义交叉地带为环境健康权的存在留有空间。环境健康权是一种人权意义的健康权,可依据保护范围划分为私法上的环境健康个人权利、公法上的环境健康个人权利和环境健康集体权利。在公私法双重视域下,民法典对私法上的环... 健康权与环境权的语义交叉地带为环境健康权的存在留有空间。环境健康权是一种人权意义的健康权,可依据保护范围划分为私法上的环境健康个人权利、公法上的环境健康个人权利和环境健康集体权利。在公私法双重视域下,民法典对私法上的环境健康个人权利和环境健康集体权利的保护进路有解释力但也存在张力,还需要将公法上的环境健康个人权利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以充分发挥我国环境健康领域的公私法协同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健康权 环境健康风险 民法典解释 公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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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中几个存疑问题探讨 被引量:2
18
作者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32-241,288,共11页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合同 从属性规则 担保人 担保责任 追偿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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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实践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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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会军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第18期104-106,共3页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意味着民法典担保制度开始影响担保实务,尤其是新的担保规则。让与担保虽是非典型担保,但也有着不可替代的担保功能,民法典专门提到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让与担保正了名,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意义,...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意味着民法典担保制度开始影响担保实务,尤其是新的担保规则。让与担保虽是非典型担保,但也有着不可替代的担保功能,民法典专门提到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让与担保正了名,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意义,尽管未当面点名。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生效,肯定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也就是承认了让与担保这一另类担保,岂止如此,该司法解释还确立了让与担保的实践性规则。面对法典与配套解释的新规定,不得不作出应对之策,以防怠于司法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让与担保 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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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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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42-663,共22页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 抵押财产转让 限制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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