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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科书的撰写
被引量:
3
1
作者
黄文煌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11期23-26,共4页
目前我国民法教科书的目标定位和撰写方法存在不足,其内容与现行法规范和司法案例的结合程度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规范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随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民法教科书应关注现行的民法规范并贴近司法实务。在撰写上,...
目前我国民法教科书的目标定位和撰写方法存在不足,其内容与现行法规范和司法案例的结合程度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规范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随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民法教科书应关注现行的民法规范并贴近司法实务。在撰写上,应遵循法教义学的要求,将阐释现行民法规范作为基本目标,通过民法实例分析的运用,实现对民法概念、制度的阐释和理论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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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教科书
法教义学方法
实定法
实例分析
原文传递
法人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
2
作者
葛云松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24-34,共11页
权利能力是民法上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其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问题,在民法教科书虽必有涉及,但却从未成为理论研究上的“热点”,既有研究也远非充分.朱庆育博士的《重访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以下简称《重访》)一文,试图对法人权利...
权利能力是民法上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其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问题,在民法教科书虽必有涉及,但却从未成为理论研究上的“热点”,既有研究也远非充分.朱庆育博士的《重访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以下简称《重访》)一文,试图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该文谦虚地声称其目的仅在于“概念梳理和体系疏通”,仅这一点已是重大的理论企图了.更何况,《重访》实际上对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制度都进行了探讨,我国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具备这种深度.本文尝试就《重访》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问题作一些初步分析和评论,以就教于朱庆育博士和其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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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权利能力
规范方式
朱庆
民法教科书
概念梳理
重访
法人
原文传递
论“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探讨
被引量:
2
3
作者
汉斯-约阿希姆·穆谢拉克
王剑一
《中德私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1期100-124,共25页
一、引言一些概念决定着我们的法律体系.“意思表示”无疑属于此类.对这些概念的内容应当看法一致,乍看起来,意思表示的概念似乎也是如此.几乎所有的民法教科书和法律评注中的定义在内容上都基本一致.但如果仔细检视,我们就能发现,就意...
一、引言一些概念决定着我们的法律体系.“意思表示”无疑属于此类.对这些概念的内容应当看法一致,乍看起来,意思表示的概念似乎也是如此.几乎所有的民法教科书和法律评注中的定义在内容上都基本一致.但如果仔细检视,我们就能发现,就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并不存在一致性观点.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争论可以上溯至19世纪上半叶[1],时至今日仍无定论.此争论始终涉及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表示”的客观内容与表意人的“意思”之间的关系如何,当两者不一致时又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这是一个真正的经典论题,不计其数的文献对它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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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表意人
19世纪上半叶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民法教科书
一致性
原文传递
题名
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科书的撰写
被引量:
3
1
作者
黄文煌
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年第11期23-26,共4页
文摘
目前我国民法教科书的目标定位和撰写方法存在不足,其内容与现行法规范和司法案例的结合程度不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规范思维和法律论证能力。随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民法教科书应关注现行的民法规范并贴近司法实务。在撰写上,应遵循法教义学的要求,将阐释现行民法规范作为基本目标,通过民法实例分析的运用,实现对民法概念、制度的阐释和理论体系的建构。
关键词
民法教科书
法教义学方法
实定法
实例分析
分类号
D91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642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法人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
2
作者
葛云松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24-34,共11页
文摘
权利能力是民法上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其中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问题,在民法教科书虽必有涉及,但却从未成为理论研究上的“热点”,既有研究也远非充分.朱庆育博士的《重访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以下简称《重访》)一文,试图对法人权利能力范围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该文谦虚地声称其目的仅在于“概念梳理和体系疏通”,仅这一点已是重大的理论企图了.更何况,《重访》实际上对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制度都进行了探讨,我国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具备这种深度.本文尝试就《重访》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问题作一些初步分析和评论,以就教于朱庆育博士和其他同仁.
关键词
权利能力
规范方式
朱庆
民法教科书
概念梳理
重访
法人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探讨
被引量:
2
3
作者
汉斯-约阿希姆·穆谢拉克
王剑一
机构
德国帕骚大学(Universit(a)t Passau)
德国明斯特大学
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1期100-124,共25页
文摘
一、引言一些概念决定着我们的法律体系.“意思表示”无疑属于此类.对这些概念的内容应当看法一致,乍看起来,意思表示的概念似乎也是如此.几乎所有的民法教科书和法律评注中的定义在内容上都基本一致.但如果仔细检视,我们就能发现,就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并不存在一致性观点.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争论可以上溯至19世纪上半叶[1],时至今日仍无定论.此争论始终涉及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表示”的客观内容与表意人的“意思”之间的关系如何,当两者不一致时又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这是一个真正的经典论题,不计其数的文献对它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表意人
19世纪上半叶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民法教科书
一致性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科书的撰写
黄文煌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5
3
原文传递
2
法人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
葛云松
《中德私法研究》
2013
0
原文传递
3
论“意思”与“表示”的关系——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探讨
汉斯-约阿希姆·穆谢拉克
王剑一
《中德私法研究》
CSSCI
2014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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