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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下空间使用权法律模式的建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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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牧遥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6-113,共8页
权利的法律模式是以权利的结构、功能等为指导,理解和建构规范此种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基本框架之思维、方法。作为一类特殊权利,地下空间使用权上权力对权利的叠加、影响实系公益与私益两种价值功能的冲突、磨合,这不仅重塑了权利... 权利的法律模式是以权利的结构、功能等为指导,理解和建构规范此种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基本框架之思维、方法。作为一类特殊权利,地下空间使用权上权力对权利的叠加、影响实系公益与私益两种价值功能的冲突、磨合,这不仅重塑了权利的结构,还相应提出了公益优位基础上的公益-私益平衡之权利功能预期。故而,应从审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结构入手探究其合理的法律模式。将地下空间使用权类型化为生存用、公共用、生态环境用、经济用四种类型的过程清晰展现了其平面结构;这些类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上均所存在的权力对权利的叠加、影响又型塑了其"公共役权+剩余财产权"之立体结构,使它成为公私共治的一个典型领域,其法律模式的建构也较特殊,可行的方案是分步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物权化 利结构 法律模式 分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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