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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间口头艺术法律保护中传承人权利博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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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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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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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师》
2019年第12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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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项目(项目编号:12542269)
作者为该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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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间文学艺术因为自古流传,其中大部分都是口口相授,没有文字记载,所以民间口头文学艺术占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绝大部分比例。民间口头艺术的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的族群或国家,传承人并不是其权利主体,但因为民间口头艺术的现存现状,目前在实践当中,传承人的权利与权利主体的权利有所混淆,但基于两者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应当有所不同,但传承人在民间口头艺术的创新性发展中至为重要,也需要赋予其必须的法定权利,如何平衡传承人的权利与非权利,有利于民间口头艺术的传承及发展是文章主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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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口头艺术
法律保护传承人
权利义务
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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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35.1
[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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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独创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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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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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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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师》
2021年第4期238-239,28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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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黑龙江省文化厅项目 (项目编号:2013B097)
佳木斯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4WZD07),项目负责人:潘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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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著作权中没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具体条款,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条中规定。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著作权基础理论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是两要件说,与目前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基本意思表达一致,即作品具有独创性需要同时满足"独"和"创"两个方面。对于侵权作品的认定一般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另外,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还需引入专家辅助方式,亟需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具体保护法律规定出台以更好地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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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口头文学艺术
独创性
侵权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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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062.3
[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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