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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民间受害索赔管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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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钟伦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9年第6期117-123,共7页
主体不同、原因不同、对应罪状不同,是战争赔偿与民间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两者不容混为一谈。日本政府拒不谢罪与赔偿,不但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构成了新的国际不法行为。日本右翼势力日益猖獗,迫使受害者不得不... 主体不同、原因不同、对应罪状不同,是战争赔偿与民间损害赔偿的主要区别。两者不容混为一谈。日本政府拒不谢罪与赔偿,不但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构成了新的国际不法行为。日本右翼势力日益猖獗,迫使受害者不得不拖着伤残老病之躯,东渡日本力挽狂澜再次“抗战”,他们的成败是中日两国能否世代友好下去的试金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战争赔偿 民间损害赔偿 “国无答则” “时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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