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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苗族民间习惯法制度文化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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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相卿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110-157,共48页
贵州是中国苗族最主要的聚居地,由于地理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因素,很多苗族聚居地传承了非常多的习惯法内容。这些习惯法规范在社会上发挥作用,就会形成制度。贵州苗族民间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寨老制度、民间议事组织以及家族或近亲团体制度... 贵州是中国苗族最主要的聚居地,由于地理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因素,很多苗族聚居地传承了非常多的习惯法内容。这些习惯法规范在社会上发挥作用,就会形成制度。贵州苗族民间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寨老制度、民间议事组织以及家族或近亲团体制度。苗族习惯法的制定、修改或者废除主要通过议榔等形式进行。历史上苗族习惯法的处罚形式包括复仇、死刑以及驱逐出寨等形式,当代苗族习惯法的处罚形式主要是财产性处罚,也有喊寨、孤立等其他形式。当代保留得最好、能够形成完整体系的是婚姻习惯法制度,婚姻习惯法中结婚对象选择制度、不落夫家制度、偷婚制度和离婚制度等有非常强的地方色彩。受到习惯法保障的祭祀制度主要有黔东南苗族地方的“牯脏节”制度、扫寨制度、活路头制度、敬桥制度以及一些西部苗族地方每年定期的祭祀特定树制度等。近20多年来,这些习惯法制度文化变迁的速度非常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苗族习惯法 民间组织制度 民间处罚 祭祀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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