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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表演组织名称法律保护与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以“葛沽二村清平老会”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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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金彪 韩志红 郭伏男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8年第7期35-37,41,共4页
民间表演组织不是商事主体,其名称专用权问题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文章采用判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葛沽二村清平老会"被诉侵权并艰难获胜的过程,说明民间表演组织的名称经使用应当可以取得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基层政府... 民间表演组织不是商事主体,其名称专用权问题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文章采用判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葛沽二村清平老会"被诉侵权并艰难获胜的过程,说明民间表演组织的名称经使用应当可以取得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基层政府应当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表演组织权利的保护者。对侵犯民间表演组织名称专用权的注册行为,保护机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无效,对侵犯专用权的使用行为提起诉讼;对起诉民间表演组织的诉讼活动积极反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表演组织 名称专用权 保护机构 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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