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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权法强化公司气候侵权责任的失败尝试?--对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的批判性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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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中华 《人权研究》 2022年第3期36-57,共22页
跨国公司是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也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法律义务的缺失不仅给国际治理带来了挑战,也推动了国内法院进行创新性的气候诉讼判决,荷兰海牙地方法院的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就... 跨国公司是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也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法律义务的缺失不仅给国际治理带来了挑战,也推动了国内法院进行创新性的气候诉讼判决,荷兰海牙地方法院的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就是一例。在该案中,法院虽然里程碑式地确立了跨国公司的气候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责任的论证路径,即通过国际人权“软法”性规范对荷兰国内侵权法责任进行一致性解释,存在重大的缺陷。其中,国际人权规范中公司责任一环的缺失和国内侵权法对公司气候责任的应对不力是气候变化诉讼中人权法无法和侵权责任框架获得适配的关键原因。此外,泛化的“工商业与人权”话语不能有效回应气候变化下的公平问题,反而构成一种政治上的撤退,实践中不仅无法有效限制公司权力,还蕴藏着扩大公司权力的危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路径的气候诉讼 跨国公司 工商业与人权 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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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困境、架构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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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洧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47-160,共14页
气候变化诉讼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工具,也是对责任主体违反国际气候法义务或国内法义务等行为的维权途径。其中的气候侵权事实认定是气候变化诉讼的焦点与难点。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错、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气候科学问... 气候变化诉讼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工具,也是对责任主体违反国际气候法义务或国内法义务等行为的维权途径。其中的气候侵权事实认定是气候变化诉讼的焦点与难点。气候变化诉讼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错、请求权基础的多元、气候科学问题以及因果关系认定等都是事实认定面临的困境。全球实践表明,气候变化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存在抽象与具象的双重模式。二者在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证明负担等方面都不相同,事实认定的逻辑分别适用公法与私法的认定思维。在要件事实方面,二者分别对应着气候侵权“风险”与气候侵权“损害”的证明要求与责任承担方式。基于此,气候变化诉讼的侵权事实认定应从三方面予以改进。在主体方面,应构建法官对气候变化的理性认知体系;在客体方面,应完善事实认定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设计;在行为方面,应重构证据审查体系与证明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事实认定 人权 环境公益诉讼 气候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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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法律依据辨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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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永民 《太平洋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4-106,共13页
在气候变化多边治理的结果未能实质减缓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气候变化诉讼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在最近十几年里得到各国公众或非政府组织广泛利用。他们根据本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依据宪法、环境法、普通法或者国际条约提起了气候变... 在气候变化多边治理的结果未能实质减缓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气候变化诉讼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治理方式,在最近十几年里得到各国公众或非政府组织广泛利用。他们根据本国司法制度的特点,依据宪法、环境法、普通法或者国际条约提起了气候变化诉讼,或者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诉讼。法院认定健康环境权包括公民享有能够维持其生命和健康的气候的权利,在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上则考虑了未来持续的气候变化可能累积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气候变化诉讼得以成功,还依赖于司法对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证据的采信。虽然在美国有不少依据普通法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但美国法院否认可以根据联邦普通法下的公妨害来提起气候变化诉讼。在国际层面上,国家或国际投资者利用气候变化与经贸活动的密切相关,依据国际条约分别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内提起了十余起针对国家的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诉讼。通过气候变化诉讼,司法机构监督了政府颁布的减排法令或减排措施的合法性,推动了各国政府依据他们各自的减排承诺或者在国际条约下的义务,制定更加严格的减排法律或者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健康环境权 气候侵权 《巴黎协定》 气候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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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障碍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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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2-17,共16页
迄今为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之诉在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尤其是损害赔偿之诉。气候变化侵权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行为。其责任成立面临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确定、排放者的注意义务、排放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重大法律技术障... 迄今为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之诉在国际上尚无成功先例,尤其是损害赔偿之诉。气候变化侵权并非环境污染行为,但可能构成生态破坏行为。其责任成立面临受害人与加害人的确定、排放者的注意义务、排放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重大法律技术障碍,但通过革新侵权法理论(如运用公司社会责任和类推危险责任)可确定碳排放者违反了注意义务,诉诸气候科学的归因研究成果和风险显著增加可判定因果关系理论,且通过比例责任可合理分配碳排放者的侵权责任。气候侵权的责任方式以预防性方式为主,并可使用责令采用新技术等责任方式。在国际社会达成相关共识之前,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政治和经济特性决定了它几乎不可能为各国司法承认。设立补偿基金和提起公法诉讼等可扩大对气候变化受害人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 碳排放行为 气候诉讼 气候变化侵权 气候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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