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气候诉讼的法律路径:一个比较法的研究 被引量:35
1
作者 高利红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67-176,共10页
气候诉讼是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事实问题的诉讼,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对气候有影响但未在诉讼中提出气候问题的诉讼。1986年已降,全球气候诉讼经历了三代演化,气候诉讼的功能在后《巴黎协定》时代也更加强大。在气... 气候诉讼是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事实问题的诉讼,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对气候有影响但未在诉讼中提出气候问题的诉讼。1986年已降,全球气候诉讼经历了三代演化,气候诉讼的功能在后《巴黎协定》时代也更加强大。在气候稳定权的基础上,气候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人权诉讼获得了较为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法院判令政府和企业承担气候责任提供了富有道德高度的论证框架。我国的气候诉讼可沿用既有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并借径人权诉讼提起国际气候诉讼,维护我国气候受害者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诉讼 气候稳定权 气候治理 法律路径 碳排放
下载PDF
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 被引量:5
2
作者 张挺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9-91,共13页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以及间隔性等特点,导致气候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权利基础、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理论障碍,狭义的气候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同质性,...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以及间隔性等特点,导致气候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权利基础、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理论障碍,狭义的气候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同质性,两者的规制方向应采双轨制。从损害属人性的角度来看,气候损害并不是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定类型之一,故而中国气候民事诉讼不应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形式。虽然气候诉讼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公法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但气候民事诉讼应建立独立的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类型,设立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赋予社会组织与检察院原告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诉讼 气候稳定权 损害属人性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下载PDF
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发展路径的探索
3
作者 李响 《社会科学前沿》 2023年第9期4937-4943,共7页
文章先是对气候诉讼这一概念进行辨析,界定了气候诉讼这一概念,接下来梳理了气候诉讼机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并提出了气候稳定权这一概念,通过分析气候诉讼的途径和功能对我国的发展路径进行了探索。文章主张未来气候变化诉讼途径应以气候... 文章先是对气候诉讼这一概念进行辨析,界定了气候诉讼这一概念,接下来梳理了气候诉讼机制的历史演进过程,并提出了气候稳定权这一概念,通过分析气候诉讼的途径和功能对我国的发展路径进行了探索。文章主张未来气候变化诉讼途径应以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结果为规制对象,通过补偿性责任为规制手段,依据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法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专门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诉讼 气候稳定权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下载PDF
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 被引量:30
4
作者 高利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13-122,共10页
气候诉讼请求权是气候司法的核心法律问题。气候人权为宪法性气候诉讼提供了权利基础,国家的注意义务在以荷兰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得到了一定的司法认可。清洁、健康环境权在针对政府和企业的气候诉讼中均有诸多成功案例,而寻求气候变化对... 气候诉讼请求权是气候司法的核心法律问题。气候人权为宪法性气候诉讼提供了权利基础,国家的注意义务在以荷兰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得到了一定的司法认可。清洁、健康环境权在针对政府和企业的气候诉讼中均有诸多成功案例,而寻求气候变化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救济虽然常见但罕有胜诉。气候稳定权是指每个人均享有稳定气候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前述多种气候诉讼请求权的上位概念,包括气候人权、财产权、参与气候治理的权利等。将气候稳定权作为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一个简洁、有效的法律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诉讼 气候 气候稳定权 请求
原文传递
气候风险下人权保障的司法类型化:法理探析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6
5
作者 孙雪妍 《人权》 CSSCI 2023年第2期38-61,共24页
按照诉讼请求权规范来源、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审查介入政策的强度进行划分,气候风险下直接及间接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的诉讼类型包括: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气候变化诉讼、基于国内宪法的气候变化诉讼、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由于国际人权法... 按照诉讼请求权规范来源、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审查介入政策的强度进行划分,气候风险下直接及间接发挥人权保障功能的诉讼类型包括: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气候变化诉讼、基于国内宪法的气候变化诉讼、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由于国际人权法法律地位、效力存在特殊性,其在气候变化诉讼中“直接适用”及“解释性适用”所发挥的人权保护功能受限;基于国内宪法的气候变化诉讼以基础请求权识别、基本权利功能判断、国家义务范围判断为裁判步骤,气候法益融合导致的权利类型化困难、风险预防语境中立法形成自由与行政裁量扩展、司法制度功能边界等因素使基于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二分法”的审查标准失灵。程序性权利是“气候人权”的重要面向,随着气候风险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发展,法院通过对风险决策程序的司法审查渐进强化决策机关的审慎注意义务,从而间接保障实体性人权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诉讼 气候稳定权 环境健康 气候风险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