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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水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变更和解除——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运用间接证据审结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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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希舟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8年第9期52-54,共3页
案情原告: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被告:中国渔政福建船队。1993年5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运输鲈鱼苗种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所属“803轮”为原告运输40万尾鲈鱼苗从山东省海阳县大辛家港至... 案情原告: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被告:中国渔政福建船队。1993年5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林峰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运输鲈鱼苗种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所属“803轮”为原告运输40万尾鲈鱼苗从山东省海阳县大辛家港至福建省连江县马鼻乡岗屿,承运时间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上货物运输合同 间接证据 海事法院 合同解除 高级法院 书面形式 解除合同 福建省 被告 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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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货物运输立法模式从“分轨制”到“并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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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向阳 《水运管理》 2024年第10期24-26,共3页
我国水路货物运输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要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调整范围,即我国水上货物运输立法是继续沿袭“分轨制”,还是转变为“并轨制”。从国内看,由于时代背景已... 我国水路货物运输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要将沿海、内河货物运输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的调整范围,即我国水上货物运输立法是继续沿袭“分轨制”,还是转变为“并轨制”。从国内看,由于时代背景已经发生转变,统一国际、国内水上货物运输的立法基础已经形成,“分轨制”已不能满足现代经济发展需求;从国际看,以《日本商法典》欧洲《布达佩斯公约》为例,各国在水上货物运输立法上也展现出融合趋势。这些立法实践表明,通过统一的法律框架来规范水上货物运输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可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契机,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条款一同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中,并采取“专节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上货物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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