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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健全完善的水法体系 推进我国水事法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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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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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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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04年第5期18-2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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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新《水法》总结了我国长期的治水管水经验得失,较之原《水法》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实质的进步;但理性地审视之,仍有不足之处。其完善措施有:继续强化市场经济理念,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基础依法调节水资源;增加关于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的规定;恰当地处理水权的公权性和私权性的矛盾冲突,在强调国家所有的同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管理的人工水资源拥有“经营权”;将“依法补偿因疏干排水所造成的损失”修改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设立独立的水环境污染罪,破坏水利设施罪,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罪,危害水工程安全罪等新的罪名。此外,为全面落实新《水法》,还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立法以健全水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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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法》
完善
水法体系
健全
水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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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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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水法发展对我国治水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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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百鑫
郑丙辉
蔡木林
李敏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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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亥姆霍兹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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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环境管理》
2017年第1期81-8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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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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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从深受欧盟水政策影响的德国水治理的历史发展和基础理念出发,对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的法规框架和总则进行了阐述、分析与比较。德国经验表明,在法治框架下,依可根据持续性原则,对水事进行综合治理。只有根据可持续性原则和通过法治,才能长期确保水安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水体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当代及后代人的环境与发展权。水事综合治理原则不仅要通过协调水体使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来调整环保在相对于经济和社会的传统不平衡地位,更要遵循自然水循环的本质特征。建议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需要基于我国现实技术支撑的易操作制度,来实践可持续性原则和水事综合治理原则,强化法律间的协调。同时,还在立法技术上提出了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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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持续水治理
综合水体保护
德国水法
水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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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ustainable water governance
integrated ecological water protection
the German water law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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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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