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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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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晓军 《海洋与渔业》 2008年第7期23-26,共4页
本文以渔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为例,系统论述了我国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状况、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以及同海域使用权的关系,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法律属性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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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水域使用权:法定物权抑或习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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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红星 《民间法》 2019年第1期192-207,共16页
在遵循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下,养殖权不能纳入法定物权的范畴中,只能视为一种习惯物权。若采取遵循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虽然可以将其解释入法定物权中,但是养殖权的权利定位会带来许多理论与实务界问题,如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 在遵循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下,养殖权不能纳入法定物权的范畴中,只能视为一种习惯物权。若采取遵循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虽然可以将其解释入法定物权中,但是养殖权的权利定位会带来许多理论与实务界问题,如养殖权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对内陆水域使用权的规定,内陆水域使用权应当作为法定物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予以规定,内陆水域使用权是利用水域权利的上位权利,其下位权利包括内陆水域承包经营权、建设项目水域使用权、娱乐水域使用权、公益水域权。内陆水域使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用益物权设立的法理,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予以取得,自然人或法人在与行政机关签订水域使用权合同后,还应当去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水域使用权。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为内陆水域使用权的设立主体。内陆水域使用权的构造能够充分发挥物权的效力,保障水域使用权人的利益,并且弥补立法空白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物权 习惯物权 内陆水域使用权 养殖权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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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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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克稳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4期54-65,共12页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物权法》《民法典》规定的几类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之一,但这一权利无论在涵义、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还是在法律归属与设定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作为资源单行法设定的具有物权属性...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物权法》《民法典》规定的几类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之一,但这一权利无论在涵义、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还是在法律归属与设定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作为资源单行法设定的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这一权利应是以水资源和海域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水资源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用水(海)权和捕捞用水(海)权。在法律归属与设定上,因养殖用海权已为《海域管理法》设定为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宜合并到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由《水法》设定,使用特定水(海)域从事渔业捕捞的权利宜由《渔业法》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域使用权 养殖用水(海)权 捕捞用水(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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