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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水权习惯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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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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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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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36-4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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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年度项目<传统正义观研究>(项目编号:FXY0013)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民间法视野下民族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2]D109)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西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非正式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XJC820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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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水权习惯属于物权或私权习惯,对于调整农村地区水的利用、流转等基本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其存在于山泉、河沟、静态水环境及地下水系统等相对独立的水环境系统之中。在水之利用方面有饮水权、灌溉水权、储水权、引水权、汲水权、排水权、河岸权和水利权等诸多内容。总体上,农村水权习惯大部分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其构成了国家水事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形成水权二元法律制度安排。水权习惯具有相当重要的生态价值、环境价值和法律价值。只有认识到传统水权的价值并使其与水法律制度相互调适起来,才能更好实现两者的"双重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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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权习惯
水法制度
法治化
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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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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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习惯水权——以滇东永善县坝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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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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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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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5-13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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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民委2012年度科研项目(12BFZ0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3YJC820096)
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CLS〔2012〕D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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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法律不入之地或传统农村,规范水资源仍然依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法则。不同的传统习惯水权能保障人们对水的基本需求,使其在饮水、灌溉、储水、引水、汲水、排水及水利方面有合理保障。由于先于官方法律而存在,后起的水法体系使水权习惯与之有冲突亦有融合。只有认识到习惯水权的价值并使双方相互调适起来,才能更好实现两者的"双重合法化"。这样,习惯水权不但成为官方法律的补充,也成为一套被官民双方承认的"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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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习惯水权
传统秩序
法治化
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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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ustomary water rights
traditional order
legalization
contemporary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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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323.21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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