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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治理服务合同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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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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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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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196-20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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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规划研究项目(编号:CLS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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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排污单位可以与污染治理单位签订合同,由污染治理单位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排污单位支付费用。污染治理服务合同以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为原则,合同当事人是排污单位和污染治理单位,合同内容包括必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污染治理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治理标准而产生的损害,应当由排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污染治理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产生的责任,应当由污染治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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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治理服务合同
公共利益原则
排污单位
治理单位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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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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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以法治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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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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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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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17-12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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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法学会重点研究专项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CLS10-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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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治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和民主性,对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有突出优势。应当以实施环境风险评估、推行污染治理合同服务、落实政府环保职责、开展环境损害赔偿为切入点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增设"环境风险评估"专章,对环境风险评估范围、实施和效力等作出规定。应当推进污染治理合同服务立法,利用社会力量治理污染。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增设"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专章,从而落实政府的环保职责。应当在《环境保护法》增设"环境损害赔偿"一条,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告、诉讼请求、证明责任、赔偿金的使用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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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环境风险评估
污染治理合同服务
政府环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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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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