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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1
作者 何强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6-23,共8页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要件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为了证明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了可罚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将该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故意,否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使得过失污染环境行为也成立该罪,以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环境法益 行为犯 主观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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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2
作者 苏永生 史山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9-31,共13页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过形式 “包括过失” 根据故意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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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困境及路径探寻——因果关系双层次理论之提倡
3
作者 陈小彪 李红蕾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9-91,共13页
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呈常态化发展趋势,但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面临诸多困难,导致许多污染环境犯罪并未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以“污染环境罪”和“因果关系”为关键词确定232份刑事一审判决文书为样本并进行多角度实证分析,发现污... 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呈常态化发展趋势,但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面临诸多困难,导致许多污染环境犯罪并未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以“污染环境罪”和“因果关系”为关键词确定232份刑事一审判决文书为样本并进行多角度实证分析,发现污染环境案件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在理论供给、认定技术等方面存在诸多认定困境。基于此,笔者提倡因果关系双层次理论,采用疫学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标准,科学建构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路径,并就其关键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因果关系双层次性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原因力标准 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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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视角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辨析
4
作者 李会彬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8,共8页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 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是为了解决该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既降低了证明标准,也降低了法定刑,防止了轻罪重判,因此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据法视角 污染环境罪 主观过形式 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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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关键问题 被引量:1
5
作者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2,共13页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实行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 法秩序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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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的实践检视和标准构建——聚焦数量型污染环境行为 被引量:1
6
作者 任海月 单勇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3-112,共10页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未遂 接触外环境 具体危险 部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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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的新发展
7
作者 李文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确定方法 阻挡层法益构造 民法典 民行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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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之争与立法选择: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1
8
作者 李梁 邵嘉 《海峡法学》 2023年第3期78-89,共12页
污染环境罪脱胎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历了两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以及二十余年国家刑事政策的变革,本罪的罪过形式却愈加朦胧,归根结底是立法不明确所导致的。在理论层面,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做如何解释一直争论不休,然理论上的意见... 污染环境罪脱胎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历了两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以及二十余年国家刑事政策的变革,本罪的罪过形式却愈加朦胧,归根结底是立法不明确所导致的。在理论层面,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做如何解释一直争论不休,然理论上的意见不合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这显然不能满足国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需要。当前理论界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大多采用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其观点集中体现为:过失说、故意说、择一罪过和混合罪过四种学说,但都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解释论领域难以彻底解决问题。从双重罪过说的立法例来看,在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立法时,不仅应当满足判断罪过形式的实际需要,更应当注重贯彻法治对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坚持刑法文本的逻辑性和适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刑事立法 过形式 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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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轻刑化倾向及其克服
9
作者 邓君韬 邓悟 陈兴琼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31-34,共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重要修改,增设特别严重情形并提高法定刑。分析四川省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发现,污染环境罪宣告刑多集中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自由刑处理力度较弱且缓刑适用率畸高、罚金数额判罚较低。原因或在于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作出重要修改,增设特别严重情形并提高法定刑。分析四川省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发现,污染环境罪宣告刑多集中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自由刑处理力度较弱且缓刑适用率畸高、罚金数额判罚较低。原因或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介入与适用率低、自由刑梯度设计不合理、罚金刑使用标准模糊。增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完善污染环境罪刑罚阶梯设计,或有助于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刑罚适用 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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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犯视域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郭伟伟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77-185,共9页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合理性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统一,根本原因在于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及其累积危险犯属性缺乏明确的判断。有关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问题的争论,在深层次上映射出对污染环境犯罪不同价值观念立场的对立。环境法益被视为... 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合理性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统一,根本原因在于对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及其累积危险犯属性缺乏明确的判断。有关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问题的争论,在深层次上映射出对污染环境犯罪不同价值观念立场的对立。环境法益被视为集体法益的典型代表。集体法益的复杂需求决定了其机能与属性的二元性特征,是同时具备个体法益与超个体法益的整合性二元结构。在累积犯中,单个违法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集体法益,属于超个人的法益。根据集体法益的特征,可以确定污染环境罪的累积犯属性。立足于对二元集体法益的构造,结合累积危险犯属性,以违法性判断的行政从属性和独立性辩证统一为逻辑起点,重新厘清“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构造类型归属,以定量化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临界点,以标准化行为模式实现适度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集体法益 累积犯 行政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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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污染环境罪为视阈 被引量:1
11
作者 龙天鸣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3-106,共14页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卫发动的前提。在防卫时间上,必须以行为人故意着手构成行为犯为防卫基准,且以污染的持续计划与公权力调停的缺位来作为不法侵害的持续性特征。在防卫对象上,防卫对象可以是实施污染的自然人或被利用之物,而单位是否为防卫对象并非真问题。在防卫限度上,只能以损害不法侵害人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为代价,由此造成额外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若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为目标,则属于防卫外的加害,防卫者应被另行定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正当防卫 污染环境罪 环境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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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量刑特征及影响因素规范化的实证建构——基于2014—2022年全国1832份判决书的考察 被引量:1
12
作者 杨博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5-107,180,共14页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全国2014—2022年1832份污染环境罪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重程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减小,而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增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共同犯罪的主犯罚金数额较大,刑期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与此相反。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可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措施与缓刑的适用率。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量刑应当规范化,实现“司法正义”与“生态正义”统合的良法善治,揭示生态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完善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量刑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生态法益 生态损害赔偿 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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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探讨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聪聪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3年第5期141-143,共3页
污染环境罪是由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而来。2013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指导司法适用出台了专项的司法解释,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案... 污染环境罪是由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订而来。2013年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指导司法适用出台了专项的司法解释,但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归纳出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并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理论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化研究,以期为解决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司法现状 单位犯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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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犯罪行为的教义学展开--兼论污染环境罪的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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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一洋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3年第12期108-116,共9页
我国司法实践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不够灵活,有必要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相较于立法论,解释论是更合适的路径选择。对污染海洋行为进行教义学分析有利于激活污染环境罪,应当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来界定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 我国司法实践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不够灵活,有必要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相较于立法论,解释论是更合适的路径选择。对污染海洋行为进行教义学分析有利于激活污染环境罪,应当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来界定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以污染海洋行为为例,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三步走”将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海洋”的范围限定为,污染后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海域。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污染海洋的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处置型、操作违规型和意外事故型3类,每个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理模式。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其对应的过失犯罪,非法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交叉和竞合的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的情况下,充分评价。在船舶碰撞导致的污染海洋案件中,应当区分碰撞事故的责任和污染事故的责任,全面评价各主体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污染 污染环境罪 刑法解释论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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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结果犯属性之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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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洋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2-67,共6页
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是刑法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条文本身表意不明导致司法实践定罪标准不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没有解决“严重污染环境”本身的语意缺陷,反而使污染环境罪行为犯抑或结果犯的... 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是刑法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实现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条文本身表意不明导致司法实践定罪标准不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没有解决“严重污染环境”本身的语意缺陷,反而使污染环境罪行为犯抑或结果犯的属性愈发扑朔迷离,对本罪的法益的分歧、行政从属性的质疑及罪过的探索都系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解读。应当认为,2016年《解释》的前七项的激进解释是环境法益前置化保护的探索,但污染环境罪具体还应坚持结果本位,严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多元法益 法定犯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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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及行为构造
16
作者 唐一境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6期61-65,共5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保护 行为构造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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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
17
作者 陈宸 姚洪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6-60,共5页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革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修订具有积极效用。我国法律在规制污染环境罪方面仍然存在主观罪过规定模糊、空白罪状过于宽泛、保护法益模糊等问题。应增设过失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变革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修订具有积极效用。我国法律在规制污染环境罪方面仍然存在主观罪过规定模糊、空白罪状过于宽泛、保护法益模糊等问题。应增设过失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理规定、明确空白罪状的前置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 空白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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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增设法定刑幅度的研究
18
作者 姜丁榕 于之婷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第11期32-34,共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增设了一档法定刑幅度和四个适用情形,是在现实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等多方面的背景原因基础上进行的科学合理的修改。分析修改前的实例发现,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对于恶性污...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增设了一档法定刑幅度和四个适用情形,是在现实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等多方面的背景原因基础上进行的科学合理的修改。分析修改前的实例发现,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对于恶性污染环境行为偏轻,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增设法定刑幅度的正当性。通过检索,修改后的法定刑幅度还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但之前量刑偏轻的司法实例在如修改后出现,将适用适用情形的法定刑幅度,体现了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从严从重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增设的法定刑幅度对惩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恶性污染环境的情形提供了立法依据,推动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污染环境罪 环境 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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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问题及其进路
19
作者 王亚琳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6083-6089,共7页
环境污染问题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愈发重视,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我国行政法规、刑法规范均对污染环境问题进行规制。刑法是打击污染环境行为最严厉的手段,经历多次修改之后,污染环境罪逐渐... 环境污染问题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问题愈发重视,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我国行政法规、刑法规范均对污染环境问题进行规制。刑法是打击污染环境行为最严厉的手段,经历多次修改之后,污染环境罪逐渐建立并完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案件情节复杂、行为定性困难等导致污染环境罪的适用矛盾和争议问题日益加剧,主要体现为该罪的保护法益、行为构造、罪过形式的适用标准不一,出现同案异罚,刑罚效果不佳。因此,需要解决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明确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是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认定该罪的行为构造为情节犯、主观上采用故意说才能有利于打击犯罪,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规制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司法适用 环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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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背景下污染环境罪处置行为认定
20
作者 张蕾 《市场周刊》 2023年第8期162-165,共4页
目前刑法修正案中,已对污染环境罪做出了进一步的增设与列举,但对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规范明确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置,仍然存在一定争议。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来说,处置行为的范围若在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会进一... 目前刑法修正案中,已对污染环境罪做出了进一步的增设与列举,但对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规范明确性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置,仍然存在一定争议。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来说,处置行为的范围若在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会进一步影响判决结果,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司法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文章主要针对现有研究结果进行分析,立足于法益保护视角,分别明确了处置行为解释的争议要点,并进一步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角度出发,对处置行为认定要点进行了总结,以期为处置行为认定提供一定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法益保护 污染环境罪 处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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