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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调查中职权调查之概念及范围-以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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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家殷(Chia-Yin Hung) 《東吳法律學報》
行政机关作成决定时,必须依据正确之事实。因此,行政机关本於其职权,须运用各种证据方法,以厘清事实,进行评价,并形成心证,最终作成预期之决定。有关行政机关调查之事项,一般归诸行政调查之领域。我国有关行政调查之规范,目前... 行政机关作成决定时,必须依据正确之事实。因此,行政机关本於其职权,须运用各种证据方法,以厘清事实,进行评价,并形成心证,最终作成预期之决定。有关行政机关调查之事项,一般归诸行政调查之领域。我国有关行政调查之规范,目前尚乏统一之法典,系散见於不同之专业法规中。行政程序法自第36条至第43条,即系有关事实及证据调查之一般性规定。 行政机关从事调查时,行政程序法第36条系采行职权调查主义。由於在行政程序中之职权调查,涉及各种调查手段之使用,以及调查事实之责任,对事实之厘清及最终之决定有重大影响,自有必要对其内涵有深入之了解。其次,行政机关本於职权,固然有义务调查证据以厘清事实。惟此种调查义务之履行,应非毫无止境。 为了解职权调查之概念及范围,本文乃分成下列数点:首先界定行政调查之概念,确立行政调查之意义,并就与职权调查相关之重要事项,如职权调查主义、自由心证原则及事实调查之瑕疵等,从事必要之探究。其次,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亦有探讨之必要。再者,将就确定行政调查范围之重要标准,即决定重要性、证据必要性、比例原则及当事人之协力义务等,依序分别析论之。并将以最高行政法院近几年来相关之裁判为评析之对象,期能了解司法实务之见解。最终将提出检讨及建议,以有助於我国此领域法制之进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調查 職權調查主義 自由心證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之分配 職權調查之範圍 決定重要性 證據必要性 比例原則 當事人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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