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义务论VS权利论——沃伦德与施特劳斯的思想交锋
- 1
-
-
作者
唐学亮
-
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人权》
2023年第5期166-182,共17页
-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霍布斯《论人》的翻译与研究”(项目编号:22YJA72000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早期现代西方主权理论研究”(项目编号:SK2022010)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从古典自然法的先于人类意志的客观法则或道德秩序到现代自然法的源于人类意志的主观诉求或权利,构成了从义务论到权利论转向的古今之争。施特劳斯在古今之争的视域中衡量霍布斯的法权哲学,认定其为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奠基人。沃伦德借助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勘定了霍布斯自然权利概念的特权属性,而既然霍菲尔德的特权与义务相反、与无权利相关,那么从自然权利中必定无法引申出义务,所以沃氏认为施特劳斯的论断需要修正。然而,沃伦德太过重视霍菲尔德法概念体系的静态分立而忽视了从特权向请求权的动态转化,因此霍布斯学者卡兰在这方面对他的反批判是成立的。与此同时,令沃伦德的研究更具理论意义的是,凭借其归属于霍布斯的自然法传统,沃氏把霍菲尔德的那种平面化的、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法权关系改造为一种立体化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权构造,这构成20世纪法哲学的一项可能的创新。
-
关键词
义务
自然权利
特权
沃伦德
施特劳斯
-
Keywords
Obligation
Nature Rights
Privilege
Warrender
Strauss
-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