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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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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海君 由理 《经贸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25-142,共18页
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是新的作品形式,其中存在设计、规则、剧情、人设、人物关系、道具等多种作品元素,作品整体为上述元素有机构成的系统,具有复合性。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可能基于原创剧本产生,亦可能是改编的产物。不论何种情形,作品... 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是新的作品形式,其中存在设计、规则、剧情、人设、人物关系、道具等多种作品元素,作品整体为上述元素有机构成的系统,具有复合性。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可能基于原创剧本产生,亦可能是改编的产物。不论何种情形,作品创作都应以尊重他人著作权为前提。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之间可能侵权,亦可能侵犯其他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构成整体侵权,亦可能构成部分侵权;可能侵犯复制权、演绎权,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欲保证沉浸式剧本娱乐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须对设计、规则、剧情、人设及人物关系等作品的非文字性元素提供权利或权益保护,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在司法裁判中,应结合思想表达两分法、原创性原则、版权侵权判定标准及合理使用规范综合对个案进行裁判,力图实现版权保护与创造自由之间精妙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沉浸式剧本娱乐作品 复合性 非文字性元素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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