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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案件办理工作改革——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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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富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26-131,共6页
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可以简要地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羁束型和自由裁量型、程式型和实质型。如果被动型、程式型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在实践中占多数,将使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成为潜藏巨大危险的增强系统。改革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建立良性发展... 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可以简要地分为主动型和被动型、羁束型和自由裁量型、程式型和实质型。如果被动型、程式型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在实践中占多数,将使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成为潜藏巨大危险的增强系统。改革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建立良性发展的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系统,应当从更大系统视角考量,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公安机关与合法私力救济组织之间的正反馈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运行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系统思考 治安案件办理工作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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