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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分类制度反思及四分法进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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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一新 《现代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59-69,共11页
传统的"企业与非企业法人"二分法,其内涵并不明晰,且具强烈的国家本位色彩,与现代经济社会和民法本质品格不相适应,构成中国法人制度之变革的内在动因。而此次《民法总则》中的三分法实属创举,然"营利和非营利法人"... 传统的"企业与非企业法人"二分法,其内涵并不明晰,且具强烈的国家本位色彩,与现代经济社会和民法本质品格不相适应,构成中国法人制度之变革的内在动因。而此次《民法总则》中的三分法实属创举,然"营利和非营利法人"的分野存在逻辑结构、法律移植和区分实益上的局限性,特殊法人的设计亦疑窦重重。考察域外主流路径,德国法例体系的上层设计界限模糊,"一人公司"挑战"团体性"概念。是以,在立法论层面,我们应坚持公私法人的初始分类,同时以私主体利益需求之目的为导向,实现"共益法人、准公益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的四分法构造,期使民法回归私域功能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主体分类 四分法 共益法人 准公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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