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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制机构审查的局限性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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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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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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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49-16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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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制机构审查是《立法法》确立的重要立法制度,被赋予确保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保障法制统一、阻断不当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质量的法定功能。从兑现法定功能的角度看,法制机构审查至少存在体制、组织和专业三方面的局限。突破体制局限,应考虑使法制机构回归中立身份,并强化外部程序,扩大立法过程性信息公开;突破组织局限,须更大程度地引入集体理性,形成"审查组织+质询+说明+公开"的制度组合,并建立审查辅助机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审查的大量基础性工作;突破专业局限,必须形成与法律事务处理结合的专业培养机制,建立提前介入起草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有效引入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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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立法法
法制机构审查
体制局限
外部程序
集体理性
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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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islative law
review of government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system limitation
external procedure
collective rationality
legal uniform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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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3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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