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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 被引量: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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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4-104,共21页
关于刑法和民法之间法域冲突的排除问题,虽然"相对独立性说"为不少学者所主张,但从理论、立法与司法来看,"相对从属性说"更具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提出刑法"何时绝对从属、何时相对从属"于民法的具体标准... 关于刑法和民法之间法域冲突的排除问题,虽然"相对独立性说"为不少学者所主张,但从理论、立法与司法来看,"相对从属性说"更具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提出刑法"何时绝对从属、何时相对从属"于民法的具体标准与判断规则。"保护法益说"不能担当起判断标准的角色,应当着眼于"目的—手段"关系的协调,从"规范保护目的"的视角进行具体分析。在刑法与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刑法绝对从属于民法;在两者保护目的相异的场合,刑法相对从属于民法;刑法上的相关概念是否应与民法保持一致,也应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根据上述具体规则,相对从属性说可以在立法论与解释论中发挥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域冲突 法秩序的统一性 民事法志向模式 规范保护目的 相对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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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法域协调视野下防卫限度之确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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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2-53,共12页
《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之争隐含着协调刑民防卫限度法域冲突的不同立场。相较于承认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更契合违法性评价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实践层面也更具有比较优势;相较于刑法从属... 《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之争隐含着协调刑民防卫限度法域冲突的不同立场。相较于承认刑民防卫过当二元论,刑民防卫过当一元论更契合违法性评价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在实践层面也更具有比较优势;相较于刑法从属型一元论,民法从属型一元论更能实现刑民防卫限度规定的无缝对接,且在有效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同时未过度限制对加害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于刑民防卫限度法域冲突的协调而言,民法从属型一元论属于最优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域冲突 防卫限度 民法从属型 刑法从属型 正当防卫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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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法制冲突的协调模式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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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阳昭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41-44,共4页
协调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是完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的基本需求,也是促进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复杂的经济、历史和政治因素,我国目前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冲突、区域平行冲突和法域冲突这三大类型的区域法制冲突。通过制定区域... 协调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是完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的基本需求,也是促进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复杂的经济、历史和政治因素,我国目前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冲突、区域平行冲突和法域冲突这三大类型的区域法制冲突。通过制定区域法制冲突协调规范,建立起一套以区域平等协商、自由合作为基础的区域法制冲突的协调机制,是解决我国区域法制冲突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法制冲突 法域冲突 区域法制冲突协调规范 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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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信息刑法保护困境的成因与解决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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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泰人 罗翔 《警学研究》 2021年第5期55-68,F0002,共15页
民法上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使得私密信息被驱逐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外,只能以其他法益下的罪名进行间接保护。私密信息的间接保护模式有罪刑不匹配、应对迟缓、保护片面等适用困境,导致司法实践找法困难,甚至僭越罪刑法定原则,无... 民法上个人信息与隐私的界分,使得私密信息被驱逐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外,只能以其他法益下的罪名进行间接保护。私密信息的间接保护模式有罪刑不匹配、应对迟缓、保护片面等适用困境,导致司法实践找法困难,甚至僭越罪刑法定原则,无法适应私密信息社会风险管控的现实需要。这一困境的根本解决方案是,顺应私密信息入刑的国际趋势,在个人信息刑民概念法域冲突中,采取相对说的立场,运用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重新解释为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这种解释不但有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解释论上的支撑,也能通过冒犯原则、法律道德主义的刑罚正当性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 法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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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新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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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志军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4-75,共12页
就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而言,我国专利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域冲突"并带来法律适用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对该要件的含义进行重新解释。从假冒专利行为侵害的法益看,以专利权作为假... 就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而言,我国专利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域冲突"并带来法律适用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对该要件的含义进行重新解释。从假冒专利行为侵害的法益看,以专利权作为假冒专利罪侵害法益的观点值得商榷,宜修正为"专利标示制度安全"。以该法益理论为指导对"假冒他人专利"做实质解释,就应当将其中的"假冒"行为限定为具有"使混淆误解"之本质属性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具有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功能,属于实质的排除行为;还应当通过合理扩张解释"假冒他人专利"来涵摄"冒充他人专利"的情形,从而将此类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当前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实现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规制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 非法实施专利 实质解释 法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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