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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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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2期39-42,共4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委员 法官的等级 法官考评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助理审判员 副庭长 审判工作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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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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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1年第4期112-115,共4页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关键词 法官的等级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考评委员会 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下级人民法院 审判工作秘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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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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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5年第1期61-69,共9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委员 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的等级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助理审判员 副庭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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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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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2001年第8期4-9,共6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的等级 审判委员会委员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 副庭长 助理审判员 审判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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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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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 2001年第21期1-17,共17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官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判委员会委员 法官 法官考评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 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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