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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释明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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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倩影 《中国商界》 2010年第3期314-315,共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明确、清晰地提出法官具有释明权。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总体来说相关理论研究和指导非常贫乏。释明权作为保障实体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日本都有明确的规定,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对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实现真正的平等对抗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本文借鉴国外成功之经验弥补我国立法之不足,对我国释明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官的释明权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我国立法 民事诉讼证据 变更诉讼请求 释明权制度 民事诉讼法 关系的性质 西方国家 诉讼效率 诉讼能力 诉讼过程 实体公正 平等对抗 民事行为 理论研究 案件事实 效力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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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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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良元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82-83,共2页
法官释明权属于诉讼指挥权的一种,其价值是多方面的,建构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实体公 正和社会正义;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能够补充辩论主义的不足。因此,建构法官的释明 权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 法官的释明权 价值 制度建构 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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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诉讼协同主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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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玉品 《中国商界》 2010年第10期311-312,共2页
诉讼协同主义是为了避免传统的辩论主义的弊端应运而生的,它并非绝对的排斥或者抛弃辩论主义,而是对其的一种矫正和修正。在协同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之间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再处于完全对立或者消极中立的地位,他们互相配合,共同致力... 诉讼协同主义是为了避免传统的辩论主义的弊端应运而生的,它并非绝对的排斥或者抛弃辩论主义,而是对其的一种矫正和修正。在协同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之间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再处于完全对立或者消极中立的地位,他们互相配合,共同致力于和谐地解决民事纠纷。作为民事诉讼的最近发展趋势,协同主义的基本机能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以及防止诉讼突袭,它主张在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将诚实信用原则引用到诉讼过程中,突出强调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和法官的释明权,在我国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协同主义应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诉讼协同主义 当事人 民事诉讼 辩论主义 诉讼主体地位 构建和谐社会 法官的释明权 诚实信用原则 真实义务 诉讼突袭 诉讼过程 时代背景 民事纠纷 互相配合 发展趋势 非绝对 尊重 修正 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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