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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对知识产权客体法律确认性的适度突破——变“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和法官确认”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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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志红 付大学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04-109,共6页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 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所以需要法律的特别确认,这是知识产权客体种类与物权客体种类认定的重要不同之处,这一特点在今天的信息社会已经显得有些滞后,难以满足不断出现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陷,应进行制度创新,即变单纯法律确认为“法律确认为原则,法官确认为补充”。所谓“法官确认”是指由法律界定知识产权客体种类认定的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依据该标准和程序对涉及的争议客体是否为知识产权客体依法作出认定。笔者认为,应将信息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实用性、私有性和有益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认定的法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 法律确认 法官确认 法定标准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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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再审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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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志如 尹显丰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92-98,共7页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自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遇冷,其特点、优点往往被相关制度(如附带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取代。比照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从本质上看,美国刑事辩诉交易制度与中国刑事和解制度迥异,但作为美国司法实践创...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自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遇冷,其特点、优点往往被相关制度(如附带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取代。比照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从本质上看,美国刑事辩诉交易制度与中国刑事和解制度迥异,但作为美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制度,其发展过程、基本框架的很多经验值得在修改、完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时学习。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不是立法的产物,而是检察官持续努力创新的产物,不是对普通诉讼程序中权力格局的彻底改变,而是在既有制度框架下权力间、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范围在量上的微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辩诉交易制度 刑事和解 检察官 当事人主导程序 法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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