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 被引量:46
1
作者 孔祥俊 《法律适用》 2004年第4期2-8,共7页
2003年底,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审理一起涉及《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民事案件,引起了当地人大的强烈反应和法律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甚至一度成为一些国外专家谈论的热点。
关键词 法官 法律规范冲突 选择适用权 法律适用规则 司法权 违宪审查权 法院 法律解释
原文传递
论《法律适用法》中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的适用 被引量:5
2
作者 肖永平 丁汉韬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3-179,共7页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条件选择冲突规范 连结点 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 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