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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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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先园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94-99,共6页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不过,该款... 我国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该款又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质条件制约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三类案件,不过,该款采取裁量主义标准,导致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裁量权过大。该款没有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在理论上,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皆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实践中也已有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行政案件,这在逻辑上与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基本理念严重冲突。该款第3项胪列了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这是该条款面临的最大挑战。实证数据显示,绝大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当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该款第3项有可能逐渐沦为"休眠条款",从规范主义意义上而言,第3项也应该成为"休眠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裁量主义标准 法定主义标准 人民法院 休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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