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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抚育子女法定义务界限
1
作者
邓鹤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10期40-40,44,共2页
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法定义务界线界定,原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父母对所有尚在校就读的子女都承担教育抚养费的责任,范围过宽。新的司法解释将其仅限于成年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范围又过窄。正确的选择或界定应该...
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法定义务界线界定,原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父母对所有尚在校就读的子女都承担教育抚养费的责任,范围过宽。新的司法解释将其仅限于成年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范围又过窄。正确的选择或界定应该是:在父母对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责任方面,父母应对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费和对高中后第一阶段大中专就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承担法律责任。对读研等其他教育费和成年子女读书期间的生活费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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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教育抚养费
尚在校就读
法定义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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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父母抚育子女法定义务界限
1
作者
邓鹤
机构
广东商学院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10期40-40,44,共2页
文摘
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法定义务界线界定,原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父母对所有尚在校就读的子女都承担教育抚养费的责任,范围过宽。新的司法解释将其仅限于成年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范围又过窄。正确的选择或界定应该是:在父母对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责任方面,父母应对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费和对高中后第一阶段大中专就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承担法律责任。对读研等其他教育费和成年子女读书期间的生活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教育抚养费
尚在校就读
法定义务界限
分类号
D91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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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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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抚育子女法定义务界限
邓鹤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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