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4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被引量:
11
1
作者
高圣平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77-92,共16页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
期间
法定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抗辩权
下载PDF
职称材料
数字贸易风险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制度
2
作者
薛虹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13-20,共8页
数字贸易为国际贸易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国际贸易的出口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进口方承诺贸易标的所涉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且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就是国际贸易...
数字贸易为国际贸易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国际贸易的出口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进口方承诺贸易标的所涉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且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就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制度。该制度对于进出口方风险与利益的分配具有重大影响。在数字贸易的新环境下,利用该制度有助于经营者管理相关知识产权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贸易
知识产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定保证
约定
保证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3
作者
蒋薇薇
王浩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53-59,共7页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外,还在第88条第1款新增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该规则明确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立法者并未明确转让人为何还要承担出资责任,理论与实践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承担的出资责任本质上为一种法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故该责任的具体构造应参照一般保证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一定不足,应当明确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出资责任,仅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法定保证
责任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
26
4
作者
张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20-136,共17页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保证
合同所附的终期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被引量:
11
1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5期77-92,共16页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关键词
保证
期间
法定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
抗辩权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数字贸易风险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制度
2
作者
薛虹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13-20,共8页
文摘
数字贸易为国际贸易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国际贸易的出口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进口方承诺贸易标的所涉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且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就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制度。该制度对于进出口方风险与利益的分配具有重大影响。在数字贸易的新环境下,利用该制度有助于经营者管理相关知识产权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
关键词
数字贸易
知识产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定保证
约定
保证
Keywords
digital tra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ipulated warranty
warranty claus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3
作者
蒋薇薇
王浩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处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53-59,共7页
文摘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决定资本充实的实现与维持。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除了纳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外,还在第88条第1款新增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该规则明确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立法者并未明确转让人为何还要承担出资责任,理论与实践对这一问题也颇有争议。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转让人承担的出资责任本质上为一种法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故该责任的具体构造应参照一般保证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有一定不足,应当明确转让人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出资责任,仅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关键词
认缴制
未届期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法定保证
责任
Keywords
Contribution system
Unexpired equity transfer
Term interests
Supplementary liability
Statutory guarantee liability
分类号
D913.99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被引量:
26
4
作者
张谷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20-136,共17页
文摘
法定保证期间具有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而约定保证期间的功能则在于事先控制保证的风险。从法定保证期间和约定保证期间的不同功能出发,只有将法定保证期间界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制期间,始能将其合理化,但应回归时效法中作统一。约定保证期间性质为保证合同所附的终期(也包含一部分解除条件),视债权人是否践行其不真正义务(因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同),而分别产生保证关系消灭或保证义务范围固定的效果。约定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亦非除斥期间,《担保法》第25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均为有利于债权人之解释性规定。由于立法者对于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误解,有必要梳理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和约定保证期间三者的关系。一言以蔽之,对于名同实异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分别把握,方能消除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中的混乱。
关键词
法定保证
期间
约定
保证
期间
保证
合同所附的终期
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高圣平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
1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数字贸易风险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证制度
薛虹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未届期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兼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
蒋薇薇
王浩
《天津法学》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论约定保证期间——以《担保法》第25条和第26条为中心
张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
26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