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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证法应部分列举和概括规定法定公证事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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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遂全
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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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大学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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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公证》
2005年第5期16-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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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
法定公证原则是公证立法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是否在<公证法>中确立法定公证原则始终是公证立法中的一个焦点,许多实际公证工作者都认为<公证法>应当确立法定公证原则,但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公证法(草案)>既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定公证的事项,也没有明确限定法定公证事项的基本范围,只是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很显然,这种规定没有提出任何特有的法律规范或原则,事实上等于没有作出任何法律规定.对这种立法模式,有人大加赞赏,①但笔者认为,它会使公证失去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使公证体制改革及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失去一个绝佳的历史机遇,甚至导致我国的公证法继续落后于其他国家,最终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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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证法
法定公证事项
《公证法》
公证原则
法定公证原则
法定公证范围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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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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