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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加重犯未遂的法定刑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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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情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82-192,共11页
不管是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还是进一步细分为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与典型的量刑规则及非典型的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抑或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不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在主观上以数额巨... 不管是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还是进一步细分为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与典型的量刑规则及非典型的罪量加重构成要素,抑或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不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在主观上以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数额加重犯中,其未遂都只能一律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其背后的理论根据是客观主义刑法,考虑的基础是不法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程度,目的是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的公正。因此,司法实践必须摒弃"心有多恶,刑就有多重"的主观主义量刑观,转向以客观行为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为基础的客观主义量刑观,在认定上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司法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加重犯 犯罪未遂 法定刑适用
原文传递
《刑法》第358条刑罚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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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亚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61-66,共6页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的设置为学者诟病。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界限不明,但当我们将组织卖淫罪限定在满足场所条件和人员规模条件后,各罪的界限开始清晰。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涵盖了强迫行为。当组织卖淫活动中出现强迫行为时,应以组织卖淫罪认定。本条规定的五项加重情节全部适用于组织卖淫罪,第(二)项至第(五)项适用于强迫卖淫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之强奸行为与卖淫行为存在顺承关系。强迫幼女卖淫无需对"幼女"的明知。在认定淫业犯罪时,应放弃对卖淫次数的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卖淫罪 法定刑适用 明知 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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