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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定视角下著作权兜底条款的适用进路
1
作者 白睿成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4-176,共13页
当前的著作权兜底条款存在学理定位不清与适用机理不明的问题。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廓清权利法定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本来面目。知识产权法定应作设权原则来理解,而非功利主义权利观的替代表述,其规范目的在于证立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属... 当前的著作权兜底条款存在学理定位不清与适用机理不明的问题。解决此问题,首先需要廓清权利法定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本来面目。知识产权法定应作设权原则来理解,而非功利主义权利观的替代表述,其规范目的在于证立知识产权的绝对权属性。著作权亦须遵循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具体包括权利类型法定和权利内容法定。以规范目的为评价标准,著作权兜底条款不违背知识产权法定。在规范适用方面,著作权兜底条款是隐藏的法律漏洞,需根据规范目的限缩法条文义后适用。在法院援引兜底条款为裁判依据时,需从规范的适用条件、解释路径及适用效果等方面来综合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兜底条款 知识产权法定 物权法定 法律漏洞 目的性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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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兼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 被引量:29
2
作者 李建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3-89,共7页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正当性 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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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与公共利益维护 被引量:9
3
作者 王宏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6-41,共6页
为切实维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利益,法定主义提出应警惕来自司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但针对是否也应防范来自立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既有理论分歧较大。通过对该问题做较细致的分析,以及通过返回法定主义的理论起点,尝试提... 为切实维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利益,法定主义提出应警惕来自司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但针对是否也应防范来自立法途径的新型知识产权创设,既有理论分歧较大。通过对该问题做较细致的分析,以及通过返回法定主义的理论起点,尝试提出一种全新的法定主义理论构想,这是对原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公共利益 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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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适用的几个基本问题
4
作者 李强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09年第6期83-87,共5页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作为排他性财产权的一项权利构造技术,并不必然排斥通过适用其他法律对新型知识性利益提供某种非绝对权意义上的保护。它所要强制的,只是创设知识产权效果的不发生,不一定意味着违反它所创设的权利就无法获得任何保护...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作为排他性财产权的一项权利构造技术,并不必然排斥通过适用其他法律对新型知识性利益提供某种非绝对权意义上的保护。它所要强制的,只是创设知识产权效果的不发生,不一定意味着违反它所创设的权利就无法获得任何保护。在审理涉及某种新型知识性利益诉求的纠纷时,法院应准确理解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性质和规范意旨,作出妥当的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排他性财产权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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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教育知识建构 被引量:3
5
作者 陈向东 李四清 《现代远距离教育》 CSSCI 2008年第5期21-23,共3页
与传统学校教育所传授的"法定知识"不同,网络环境下的教育知识往往是自下而上建构的。这种知识的建构具有参与者异质、知识动态生成、跨学科等特征。在这种环境中,教育知识的选择、组织和评价都会发生变化。
关键词 法定知识 知识建构 自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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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品法益保护模式探讨——兼论法益与权利之冲突 被引量:8
6
作者 谭华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09-115,共7页
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品上的利益尚未定型为权利,需要法律对之加以保护。这种合法利益,称为知识产品法益。知识产品法益虽然与知识产权相近,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知识产品法益理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然而,... 司法实践中,很多知识产品上的利益尚未定型为权利,需要法律对之加以保护。这种合法利益,称为知识产品法益。知识产品法益虽然与知识产权相近,但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知识产品法益理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然而,应当如何保护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知识产品法益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权模式,二是竞争法模式。这两种模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催生了很多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权利法定主义模式下,知识产品法益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要在保护正当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法益和权利的利益合理分配,以实现知识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动态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品法益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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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扩张的法哲学反思——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财产观 被引量:3
7
作者 赵锐 李艳馨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第3期45-48,87,共5页
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非理性扩张趋势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这种扩张直接导致了公有领域和公共利益的不断萎缩。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财产观从法哲学的角度全面反思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阐释了知识产权扩张背后的深层原因。坚持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非理性扩张趋势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这种扩张直接导致了公有领域和公共利益的不断萎缩。马克思主义的知识财产观从法哲学的角度全面反思知识产权的正当性,阐释了知识产权扩张背后的深层原因。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知识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财产 知识产权扩张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知识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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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哲学视野下的利益平衡 被引量:4
8
作者 孟兆平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08年第3期50-54,共5页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和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们始终面临着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尽管对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各方利益予以平衡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但并不存在...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和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我们始终面临着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尽管对知识产权制度所涉各方利益予以平衡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但并不存在普适的平衡。本文从法哲学的层面对知识产权之利益平衡进行思考,希冀进一步探究其具体运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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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知识产权规范类型及内容 被引量:3
9
作者 李宗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4期55-63,共9页
民法典编纂中的知识产权规范应包括权利本体规范、权利行使规范、权利保护规范和民法共用规范。权利本体规范包括知识产权的定义、类型,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一客体一知识产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知识产权的善意取得和共... 民法典编纂中的知识产权规范应包括权利本体规范、权利行使规范、权利保护规范和民法共用规范。权利本体规范包括知识产权的定义、类型,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一客体一知识产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知识产权的善意取得和共有制度等内容。权利行使规范主要是知识产权合同制度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权利保护规范以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为主要内容。民法共用规范主要有权利主体规范、法律行为和代理规范、权利冲突处理规范、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和继承规范、民法基本原则以及衔接民事特别法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规范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知识产权合同 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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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以民法为核心 被引量:5
10
作者 李扬 《科技与法律》 2006年第3期28-38,共11页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观念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树立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要求对知识性权利和知识性利益进行区分,认为民法才是知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观念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树立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要求对知识性权利和知识性利益进行区分,认为民法才是知识产权权益的兜底保护法,并且要求民法建立与利益保护相适应的不法行为责任制度,只授予利益享有者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整体性知识产权法 权利和利益 不法行为 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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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取证、诱导取证二分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应用 被引量:3
11
作者 高慧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3期150-158,共9页
购买取证/诱导取证二分法是笔者对知识产权陷阱取证的重新鉴定。笔者认为类观点学是解决概念法学僵化的一个最佳路径选择。在程序正义视角下购买取证的合法化不但从程序上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这种程序设计也... 购买取证/诱导取证二分法是笔者对知识产权陷阱取证的重新鉴定。笔者认为类观点学是解决概念法学僵化的一个最佳路径选择。在程序正义视角下购买取证的合法化不但从程序上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这种程序设计也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滥用知识产权者的侵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买取证 诱导取证 陷阱取证 知识产权法定 程序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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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义、兜底条款与法官造法——《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7)项的解释论 被引量:6
12
作者 杜志浩 《财经法学》 2018年第1期108-121,共14页
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证,应先予考察法定主义在私法中的源流及功能。物权法定主义的形式理由在于维持物债二分之体系,其法政策目的则在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及公众自由,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定。法定主义与法官造法并非对立范畴,而... 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证,应先予考察法定主义在私法中的源流及功能。物权法定主义的形式理由在于维持物债二分之体系,其法政策目的则在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及公众自由,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定。法定主义与法官造法并非对立范畴,而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条款仅为法官造法的授权规范,并未否弃法定主义的立场。法定主义要求著作权的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原则上应独占适用,唯在例外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官造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著作权法定主义 私法体系 兜底条款 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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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政策的意识形态研究 被引量:3
13
作者 王玲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27-131,共5页
意识形态渗透整个阶级社会的文化领域,课程政策作为文化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例外,意识形态通过对课程标准、教科书、课程计划等政策客体的影响,把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知识纳入课程范畴,以法定知识的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
关键词 意识形态 课程政策 法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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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许可协议的效力寻求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合理边界 被引量:1
14
作者 曲冬梅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5-90,共6页
信息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日益彰显,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没有给予信息恰当的定位,信息许可协议成为信息生产者价值实现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者认为,超越知识产权法定边界的信息许可协议无效。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尊重合同自... 信息在经济活动中的价值日益彰显,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没有给予信息恰当的定位,信息许可协议成为信息生产者价值实现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者认为,超越知识产权法定边界的信息许可协议无效。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尊重合同自由,法定知识产权只是协议的模版和缺省规则。信息许可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在知识产权出现类型化不足时,可以有效填补知识产权的缝隙,但借助协议任意创设和扩张知识产权,则将侵蚀公共领域。必须为信息许可协议划定一个边界,在遵循合同法、竞争法等一般原则基础上,在信息产品的可替代性、信息使用者的类型、信息使用目的以及限制性条款的影响等具体环节作出理性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许可协议 法定知识产权 约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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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为中心 被引量:26
15
作者 李扬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73-85,共13页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存在过分依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其缺陷的实质在于严格坚持侵权构成的限定性。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存在过分依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其缺陷的实质在于严格坚持侵权构成的限定性。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应当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应当对类型化的权利以外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适当限制,以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此应当区别类型化的权利和类型化权利以外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配置不同的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侵权构成 限定性 非限定性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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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适用机理 被引量:23
16
作者 孙山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3-66,共14页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 兜底条款 汇编作品 职务作品 演绎作品 合作作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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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劳动价值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交汇与运用 被引量:2
17
作者 袁荷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9-52,共4页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主张由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加以明确规定。法定主义的提倡者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该理论是导致权利扩张的罪魁祸首,并通过功利主义寻找知识产权法定的理论依据。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与劳动价值论之矛盾...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主张由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加以明确规定。法定主义的提倡者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该理论是导致权利扩张的罪魁祸首,并通过功利主义寻找知识产权法定的理论依据。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与劳动价值论之矛盾,在知识产权的观念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实际上,无论是论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还是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元主义都存在严重的"能力不足"。两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相辅相成,并非绝然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劳动价值论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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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育课实践性教学的运用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堃鹓 《成才之路》 2011年第20期20-21,共2页
教育部、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德育课教学要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注重现代教育手段在教学中的运用。但现实的德育课忽... 教育部、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德育课教学要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注重现代教育手段在教学中的运用。但现实的德育课忽视实践教学环节,许多教师仍然以教材理论为"法定知识",注重所谓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传授,说教、灌输几乎还是课堂教学的全部,没有学生的参与,没有师生的互动,没有什么实践体验,这怎么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怎么能达到教化人心、塑造性格、陶冶情操、锤炼意志、培养品质的目的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践性教学 德育课教学 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主体作用 现代教育手段 实践教学环节 法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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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间的冲突及其消解
19
作者 孙山 《中国版权》 2020年第6期37-41,共5页
在解决体育赛事节目等新类型表达之法律教济的学术讨论中,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对象法定是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应有含义,作品类型法定排除了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兜底条款适用的可能性。然... 在解决体育赛事节目等新类型表达之法律教济的学术讨论中,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对象法定是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应有含义,作品类型法定排除了201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兜底条款适用的可能性。然而,作品类型法定是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错误解读,既不包含在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应有的规范含义之内,也与该原则的价值取向相违背。基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法理逻辑和新类型作品保护的现实需求,作品类型不应以列举为限,修法时在作品类型条款中增加作品的定义并不排斥、否定法官以“其他作品”之名保护新类型表达。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将第三条第(九)项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是合乎理性的现实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类型 其他作品 兜底条款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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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的规范分析——以指导案例30号为例 被引量:3
20
作者 王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8-89,共12页
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 除指导案例30号的两个裁判要点以外,该案还可能关涉未注册商标"抢用"问题。我国《商标法》鲜有禁止抢用的特别规定,原则上"明知他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用"亦属合法。符合条件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可以主张其商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起到阻却抢用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下,民法是否可以介入抢用纠纷,应依双方当事人间是否存在特别信赖关系确定。若当事人存在特别信赖关系,抢用行为可能引起包括后合同义务在内的合同责任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下,特许人可以将未注册商标作为许可使用的标的,且特许人与使用人约定禁止抢用条款的,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未注册商标上的权益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尚未完全明确条件下,侵权行为与抢用行为的关系尚不够清晰,抢用的侵权法救济不妨缓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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