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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未出生者利益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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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瑞琨 马华骏 《行政与法》 2009年第7期74-78,共5页
在承认未出生者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法定解除条件说,对于其利益的保护更为周到。未出生者权利的范围应该包括继承权、接受赠与的权利、健康权和受抚养权等。未出生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在其出生前,即可就其损害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关键词 未出生者 利益保护 法定解除条件说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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