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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速裁程序不适用严格证明——以哈贝马斯的交往共识论为分析的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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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卫安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50-161,共12页
严格证明要求对犯罪事实从法定证据方法、法定调查程序方面予以限制,并且要求对于犯罪事实的心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考虑到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的"不再进行",法院未经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且未经开庭程... 严格证明要求对犯罪事实从法定证据方法、法定调查程序方面予以限制,并且要求对于犯罪事实的心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考虑到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的"不再进行",法院未经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且未经开庭程序就形成心证,因此解除了严格证明对于犯罪事实的心证形成过程的严格限制。哈贝马斯认为,通过理性论证达成的共识即是"正当"的结果和"客观"的真理。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事实证明并不要求过高的证明标准,严格证明所要求的"内心确信"已经悄然消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严格证明 刑事速裁程序 法定调查程序 共识 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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