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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域名登记管理者在域名争议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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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炯 《知识产权》 CSSCI 2001年第2期37-40,共4页
域名登记管理者是负责对通用顶级域名(gTLDs)及域别代码顶级域名(ccTLDs)进行注册及管理的机构,其通常具有三方面职能:第一,域名登记,即作为域名登记者(domain name registrar),在经过检索核实域名注册人(registrant)申请... 域名登记管理者是负责对通用顶级域名(gTLDs)及域别代码顶级域名(ccTLDs)进行注册及管理的机构,其通常具有三方面职能:第一,域名登记,即作为域名登记者(domain name registrar),在经过检索核实域名注册人(registrant)申请注册的域名并未被其他域名注册人事先占用或未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登记;第二,域名维护,即作为域名维护者(domain name registry),定期对域名注册记录数据库进行追加、更新,提供域名记录的解析和定位服务,以确保网络信息流动的畅通①;第三,域名管理,即作为域名管理者(domain name authority),协调和管理与域名相关的各类技术及行政事务,例如域名技术标准的制定、域名结构体系的确定以及域名争议的解决等。美国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SI)是原先在通用顶级域名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的登记管理者,而域别代码顶级域名的登记管理者(通常为各国或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NIC),例如我国.cn下域名的登记管理者即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则往往仿效当时的NSI模式,将域名登记、维护、管理乃至域名争议的调处职能一手统揽。而今,伴随着1999年9月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对NSI公司垄断权力的终结②,国际上的域名登记管理模式正在经历巨大的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名 域名纠纷 域名登记管理者 法律责任 法定负责 约定免责 CN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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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职务行为司法判定的逻辑理路——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70条之体系安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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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晓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09-119,共11页
近现代民法将法人、非法人组织构造为与自然人等量齐观的民事主体,但不同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身无法行为,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代为,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为的法律行为即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组织承受。职务行为虽然... 近现代民法将法人、非法人组织构造为与自然人等量齐观的民事主体,但不同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身无法行为,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代为,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为的法律行为即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组织承受。职务行为虽然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肯认,但其认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仍然占据主导,已严重侵蚀司法权威与公信。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可以分为代表人职务行为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70条对此作了区别规定,两类职务行为在性质、构成、效力上具有重要区别。其中,判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效力的关键在于明确"超越权限"的具体所指与正确理解"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效力的确定则应符合身份、职权、目的三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职务行为 代表行为 代理行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行为 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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