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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电子证据出示的法庭保障义务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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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魁
刁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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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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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6-6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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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现状及其治理法治化研究(2015YBFX00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法律应对(14SKF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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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事人进行诉讼,法官审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实现利益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已然确立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由于受传统证据和司法理念的影响,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在电子证据出示环节,法庭的保障并未跟进。具体体现在直接出示方式,无相应设备予以配合当事人出示;转化出示方式,审计信息不全,导致无效审计浪费司法资源;保全出示方式,当事人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其经济负担。为了克服这些不足之处,法庭要以"利益保障"为诉讼目的,做好直接出示的便利性保障,转化出示的辅助性保障和保全出示的选择性尊重,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事实"确信真实",进而增加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的理解与认可,以提高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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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证据
证据出示
法庭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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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lectronic evidence
evidence demonstration
legal protection obligation of the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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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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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认罪认罚之普通审案件的庭审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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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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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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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78-8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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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现代法治视野下侦查行为的起点问题和法律边界研究”(19BFX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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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一定真实,而“非自愿”会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自白的虚假。为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条款所体现的审前具结对一审法官的约束力,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法官要在庭审程序中以确保控辩之间的前期交涉合法为目的,落实职权调查原则,发挥审判职能。对于此类案件,为了防范被追诉人虚假认罪导致审前具结无法发挥对一审法官的拘束力,一方面,可搭建法官主导的认罪认罚庭审交流机制,向被追诉人提供与法院、检察院进行“法律沟通”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法官应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提升判决书的说理性。法官通过严格履行庭审中的程序性义务,防范被追诉人作出“非自愿”“非可信”的审前认罪自白。检察机关应严守法律监督职能,做好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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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白
自愿性
可信性
庭审模式
法律沟通
法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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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fession
voluntariness
credibility
trial mode
legal communications
court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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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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